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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师培训讲义课程大纲法律知识1车辆知识2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3定损实务4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相关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道路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侵权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法律知识部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1.相关法律法规1.1《保险法》有关知识修订沿革《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实施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最近一次修订根据主席令(第十一号)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2009年《保险法》涉及很多重要修改,进一步加大了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1.2保险法修订内容新增加法律制度第十六条。新增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第十九条。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增设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关于超额保险退费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关于第三者直接索赔的有关规定。修订法律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修订了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及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和附条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修订或删除了部分规定。第二十六条。修订了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十条。完善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第四十九条。修订了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2.民事诉讼与证据知识诉讼证据的特征•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或确定性•关联性:必须与特定的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分为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有责任提供证据。3.1《道交法》概述•狭义:指国家颁布的关于道路交通的专门法典。即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义:指国家为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而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道路交通关系•政府在道交管理中的职责•公安机关内部及其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关系•管理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一般主体在交通活动中产生的相互关系•一般主体在进行与道交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基本概念调整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适用于我国主权领域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时间效力: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人效力: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3.2道路和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道路的范围包括公共通行的整个路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隔离带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涉及车辆的事件2、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事件3、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4、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处理程序交通事故报警、受理。出警及现场调查。1、事故的检验、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特殊处理程序简易程序。未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处置:即行撤离,自主协商。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处置:必须首先撤离现场,离开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应当接受。4.1道路交通事故侵权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侵权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侵权•道路交通事故侵权:道路交通事故一般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并且一般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和构成及责任表现形式均适用民法关于侵权的法律规定。4.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责任主体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出借情形下,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保险定损、理赔等工作的直接原因,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起始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除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外,保险公司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最直接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都应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第一手资料,为处理保险事宜奠定基础。课程大纲法律知识1车辆知识2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3定损实务4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流程特殊赔偿处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部分要点1.1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使用被保险车辆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除外责任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残疾人伤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医药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1.2交强险条款—垫付与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2.1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体现在除外责任上)。第三者责任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2.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结合不计免赔特约条款)3.1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驾驶员随船)。•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驾驶员随船)。家庭自用条款非营业用条款营业用条款•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驾驶员随船)。碰撞火灾暴风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3.2车损险条款—常见保险责任倒塌、空中物体坠落3.3车损险条款—除外责任车损险除外责任的比较因车辆使用性质不同,《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和《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把“教练”中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列为除外责任;《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和《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规定:使用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属于除外责任。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发动机进水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当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天窗损坏不属于玻璃单独破碎)3.4车损险条款—常见除外责任污染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露、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3.5车损险条款—免赔率各条款特殊免赔率负次要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免赔率15%;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各条款统一免赔率《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本文标题: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师培训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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