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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95959595年第年第年第年第2222季季季季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二)銀行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三)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情形(一)本行為政府100%持股之公營行局,為本行單一股東,溝通管道順暢。(二)政府為本行單一股東且本行設專人處理股務相關事宜,對主要股東及其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可實際掌握。(三)為落實公司治理及股權管理之需要,本行與轉投資事業土銀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持股比率為49%)業訂有書面協議。無差異。無差異。無差異。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一)目前尚未設置。(二)本行之簽證會計師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任,並與會計師事務所訂有每年檢討終止及解除契約等條款。本行股份為政府持有,董事皆為財政部核派之公股董事。無差異。三、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一)銀行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二)監察人與銀行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一)無。(二)本行公司章程訂有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常駐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會之規範,並藉由監察人每年均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分行業務,聽取簡報及辦理營業單位庫存現金之抽查,作為與員工溝通之管道。本行股份為政府持有,監察人皆由財政部核派。無差異。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本行除於網站之意見交流道設有首長信箱、顧客滿意度調查、顧客申訴、E-mail信箱及免付費顧客申訴專線電話,並由專責人員處理客戶、利害關係人等之建議或糾紛等事宜外,另設置人事主管電子信箱,作為員工對本行提供建言之管道。無差異。五、資訊公開(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銀行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銀行網站等)(一)本行已架設全球資訊網並依財政部規定按季揭露重要財務業務、公司治理等資訊。(二)本行已架設英文網頁並指定專人定期蒐集重要之財務業務資訊並於網站揭露相關資訊。另為落實發言人制度,本行訂有「臺灣土地銀行新聞發布及聯繫注意事項」,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一人為新聞發言人,就本行已決定之重大政策、業務措施對外統一發言。無差異。無差異。六、銀行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目前尚未設置。本行股份為政府持有,董事皆由財政部核派,目前本行重大決策提報董事會核議,並由監察人強化監督功能。七、請敘明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詳上述各欄八、請敘明本行對社會責任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一)政府為本行唯一股東,本行除配合政府推展各項貸款外,亦重視履行企業之社會公民責任,以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無論對關懷社區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學術文化、弱勢團體等各方面之實質贊助均不遺餘力並賡續鼓勵與支持。(二)本行為配合銀行公會修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95年1月11日以總消一字第0940042983號函頒修訂本行相關規定並請各營業單位配合辦理。項目運作情形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九、其他有助於瞭解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本行為加強本行董事、監察人對公司治理主題相關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之進修,除已辦理「行政中立」及「信託業務督導人員」之訓練,並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董事與監察人實務(含獨立)研習班」計3人次共36小時及「董事與監察人實務(含獨立)進階研習研討會」計12人次共36小時等相關課程,並獲頒研習證明。(二)董事出席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狀況:本行董事會之召開等相關事宜均已納入本行公司章程規範,並邀請監察人列席。(三)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1.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截至第2季止業召開4次會議,審議全行風險監控報告等事項。2.為建立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機制,業於95年5月12日函頒「臺灣土地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作業須知」。3.全行信用、市場、作業及其他風險之衡量、監控、報告等事項,持續由風險管理中心辦理。(四)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1.本行與客戶簽訂之契約均已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修訂並實施,並於93年7月27日以總消二字第0930022746號函頒財政部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相關規範,以減少不實廣告及定型化契約衍生之消費爭議。2.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囑實施「卡片業務差別利率制度」,本行自95年5月2日實施「信用卡差別利率定價制度」。(五)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依本行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即迴避。(六)經理人之職責依本行章程第七章(經理人)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七)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本行目前無設置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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