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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及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1.保险期限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我省统一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期满续保。2.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投保。(二)基本原则3.缴费标准和责任限额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教学校)(1)缴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2)责任限额: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为准,2013-2015学年度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无限额。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1)缴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8元。(2)责任限额:参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2013-2015学年度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无限额。(二)基本原则4.经费保障公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行省级统一投保,保险费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学杂费资金中列支,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高中、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以县或以州市为单位集中投保,保险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大中专院校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投保,保险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二)基本原则5.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二)基本原则(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二)基本原则(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二)基本原则(14)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6)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7)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基本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保监局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总结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形成了以下操作方法。二、校方责任保险操作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组织实施(三)承保模式(四)经纪服务(五)校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流程二、校方责任保险操作办法1.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规范运作,切实推进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基本原则(1)坚持“积极提倡,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推动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发展。(2)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3)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4)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用“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学校、学生家庭的合法利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科学合理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云南省校方责任保险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共同组织实施,由云南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同时成立由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参加的云南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二)组织实施采取“联合共保”模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4家承保保险公司,为校方责任保险提供保险保障。(三)承保模式由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所聘保险经纪公司—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忠实代表全省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以最大程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以下服务:1.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学校的事故报案,并提供相应的保险事故处理预案;指导和协助学校处理事故,整理索赔材料,代学校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争取最合理的赔偿金。(四)经纪服务2.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将全程监督保险公司的理赔进程,确保出险学校能够及时获得合理、足额的保险赔偿金;若实际赔偿金与索赔金额存在差额时,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将就差额部分与保险公司进行专业索赔协商。3.保险经纪服务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协助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手段管理各类风险,规避因风险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4.保险经纪服务机构通过编发印制工作手册、工作简报等相关文字刊物,让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获悉全省风险管理情况。(四)经纪服务5.综合利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指导力量,通过大量的保险经纪服务机构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讲座和安全技能演练等活动,将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到风险防范中去,从而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率。6.在事故处理及理赔过程中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纠纷,需诉诸法律的,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四)经纪服务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拨打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报案电话,详细说明事故情况。包括:(1)学校名称;(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3)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受伤程度;(4)学校施救过程、处理措施、康复状况;(5)学校与学生家长初步协商意见;(6)学校对事故的认定意见及已发生的医疗费用;(7)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校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流程2.根据学校提供的事故情况,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确定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若事故不属于校方责任范畴的,经纪公司会做出详细解释,并给学校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属于保险责任的,指导和协助学校处理相关事宜,并告知学校应注意保存相关发票及各种单据,以备索赔所需。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诉诸法律的,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4.事故处理完毕后,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学校收集理赔所需的材料,代学校与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协商,办理索赔相关事宜。5.云南博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学校需要,可以代学校领取保险赔偿金,并送交学校。(五)校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流程三、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普通伤害构成伤残导致死亡赔偿项目医疗费医疗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监护人误工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费护理费交通费交通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费残疾护理补助费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1.事故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赔偿额(加盖学校公章);2.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3.事故责任认定证明:经过法院诉讼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或经过调解部门调解的提供调解书原件;经过有关方面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的,提供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赔付协议原件;4.家长收到学校赔付款项的收条原件;5.病情证明: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伤残鉴定书等;6.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四、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五、校方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及对应单证序号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需提供单证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材料费等费用,凭发票支付。医疗费发票原件、用药清单、病历、诊断证明(若在其它保险公司理赔过的需出具保险公司证明及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保险公司的签章)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正规票据五、校方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及对应单证序号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需提供单证3营养费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相关票据或家长收条4误工费伤者住院期间天数、出院证明中列明需全休的天数相加为误工天数及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合法正规的收入证明以及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以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五、校方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及对应单证序号赔偿项目赔偿标准需提供单证5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应赔偿护理费,但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证明。合法正规的误工证明或家长收条(以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6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桥费等,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正式票据五、校方责任保
本文标题: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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