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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施行下的说明义务履行梁鹏2009年5月报告大纲•一、海外的说明义务•二、说明义务的立法渊源•三、说明范围•四、说明方法•五、说明程度:理性外行人标准一.海外的说明义务美国:法院通常不支持说明义务原则:如果保单写得很清楚,没有歧义,保险人无须积极向被保险人解释保单条款。例外:1.为应对合理期待原则进行说明。2.机动车可选择保障内容须予以说明。3.规范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偶尔要求保险人说明(Jerry:undershtangdinginsurancelaw)一.海外的说明义务•德国:态度暧昧,似有规定•新《保险契约法》第7条规定:“在保险契约的相对人作出缔约表示前的适当时期,保险人应将包含普通保险一般条款的契约条件以及依照本条第二项法规所确定的情报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对人”。•1.以书面方式告知是否能等同于说明义务?•2.德国的《一般交易条款法》可以适用,要求保险人解释免责条款。一.海外的说明义务法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存在疑似条款《法国保险法》第L.112-2条:保险人负有在契约订立前交付有关价格及保险范围等情报的书面材料的义务;同时,在契约订立前,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交付明确记载有契约企划、附有免责事由的保障范围以及投保人义务的书面文件。但并未要求保险人解释条款。一.海外的说明义务韩国:有明确规定,但不若我国详细《韩国商法典》第638条之3:“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合同人交付保险约定条款,并告知其主要内容。保险人违反第1款规定时,保险合同人自保险合同成立起1个月内,可以取消合同”。但韩国的《约款规制法》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一.海外的说明义务日本:消极说明义务与积极说明义务。台湾:保险法典未有规定,但财政部的一些文件、《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投资性保险投资管理办法》、《投资性保险资讯揭露应遵循之事项》中均有要求保险人说明之义务。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一)1995年《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三)2000年最高院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3年的《保险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这一做法。二、我国说明义务立法渊源(四)新《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说明范围修法时,明确说明范围的呼声很高,扩大责任免除条款范围的呼声明显上风。征求意见稿表述为“责任免除条款”,但2008年12月22日的二读稿中已经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责任免除条款”,则保险人仅说明保险条款中命名为“责任免除”的部分即可。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则保险合同中凡涉及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使不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保险人亦须说明。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三、说明范围(一)不负赔付责任条款1.责任免除部分(1)原因免责(2)损失免责2.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例如:缴纳保险费义务、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发生事故的通知义务,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等。3.说明理由:多数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订立采取“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方式,制定者可能利用经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增设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因此应予说明。三、说明范围(二)限制责任条款1.比例赔偿条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等)。2.自负额条款(损失低于一定金额,保险人不赔;高于此金额,保险人赔付超过部分)。3.免赔额条款(低于一定金额,保险人不赔;高于此金额,保险人赔付全部损失)。4.赔偿权放弃条款(代位求偿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追偿的部分,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限制责任条款说明的理由:同于不负赔偿责任条款,,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自己责任时,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并说明限制责任的内容。三、说明范围(三)涉及特定效力的条款1.保险合同生效条款。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条款。3.保险合同解除的条款。4.保险合同终止的条款。说明理由:“为使经济上属弱者之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和保险人立于实质平等之地位,除了须控制保险条款内之公平性外,务必尽量要求保险人于主张特定效果前,将该效果发生之可能性通知或告知被保险人,使其了解自己所处之状态以决定如何保护自己之权益”。(江朝国)三、说明范围(四)一般说明义务:一纸空文?1.一般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17条第1款)2.缺陷:(1)履行成本过高(2)许多条款只是保险学知识的重复,不影响被保险人权益,无需说明。(3)未规定法律后果。三、说明范围3.实务中有些条款关涉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属免责条款,但需要说明。(1)犹豫期条款(2)自动垫交条款(3)受益人指定条款(4)红利条款(5)风险提示条款这些条款多属于涉及被保险人选择权的条款,不适用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但从理论上说,也应当对保险人说明。四、说明方法(一)旧有说明方法不可用吗?旧有说明方法: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因保险法未对说明方式作要求)问题:1.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说明义务。2.证据可能被推翻。(法院不认可或者投保人有反证)四、说明方法(二)新保险法:提示+解释1.提示容易实现:字体加粗、加黑、加大。2.解释:口头解释或书面解释口头解释不可行:(1)代理人没有能力解释清楚(2)代理人不愿解释清楚(3)口头解释不易取证(除非录音)(4)口头解释成本太高四、说明方法(三)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法书面解释:保险人以通俗化的语言对应说明条款条款进行书面解释。询问说明:投保人阅读完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解释文件后,如仍有不解之处,可以就不解之处询问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口头解释。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四、说明方法1.应说明条款的特别印制应说明条款应醒目设计和印刷,采取较大字号、特殊字体、黑体加粗、加框印制、特殊颜色等办法,使得被保险人能够轻松识别应当注意的条款。这一行为履行的是提示义务法理基础:格式合同制定者应以合理的方法提请向对方注意。(《合同法》第39条、《保险法》第17条)四、说明方法2.单列应说明条款的书面解释(1)将应说明条款单列出来,并单独印制成一个文件。(2)对单列的条款以通俗的文字予以解释。(3)采用特别颜色的纸张。作用:一方面进一步履行“提示”义务,另一方面尽到了解释义务。四、说明方式3.询问说明(1)书面说明只是保险人的“自我解释”,投保人未必能够理解。(2)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提问进行解释。(3)法理基础:消费者知情权理论。四、说明方式4.签字确认(1)在书面解释和询问说明之后,可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表明被保险人同意将应说明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格式合同的一般原理)。(3)签字确认具有证据效力(我国学界认为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证据)。四、说明方式•(四)一点建议:引入“保险人说明义务条款”•条款内容应当设计为:“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对不理解的条款进行询问。保险人可以根据这些条款拒赔被保险人的损失,如被保险人已经理解合同重要条款,请在此处签字确认”。•将此条置于首页,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五、说明程度:理性外行人标准•说明程度标准:•1.保险人标准•2.被保险人标准•3.理性外行人标准:保险人的说明程度须达到具有一般知识与智力水平的普通保险外行人理解的程度。•理性外行人标准兼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标准。Theend•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本文标题:梁鹏:新保险法施行下的说明义务履行-PowerP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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