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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顺论文网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围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保险消费者的界定是研究的展开,保险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利益对立等特殊性,对保险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是现实必要的,尤其是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监管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问题。鉴于此,我们需要综合考量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监管原则,借鉴英、美等国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路径——保险人告知说明义务与冷静期规则等,从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完善和监管机制改进等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法,保险监管宜顺论文网目录一、保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意义····································3(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涵·········································3(二)保险消费的特殊性和保险消费者的权利···························3(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6二、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及其分析·····························7(一)权益保护的立法与监管进程·····································7(二)新《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8(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9三、发达国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及借鉴························10(一)保单通俗化和格式化··········································10(二)合理期待原则················································11(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12四、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3(一)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明确立法····································13(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保险监管····································14(三)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16(四)纠纷处理解决机制的完善······································16五、结语··························································17六、参考文献······················································17宜顺论文网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引言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尊重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消费者为中心已经成为市场生存的基本法则。消费者是一个行业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赢得了消费者就赢得了市场。对保险业这样一个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来说,在当前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是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消费领域“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退保率一直呈渐增趋势。退保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即是消费者在接受保险服务时受到的侵害引起了社会对保险业普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日趋增多的保险消费纠纷削弱了保险业的生存基础—“信用”,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而纵观我国现有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研究,往往局限于对保险立法或行政监管某一方面的论述,内容分散、单一,远不能满足目前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需要。而且,我国目前保险消费者保护相关制度建设依然十分滞后。因此,探索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于保险业的持续有序发展、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等都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一、保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意义(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保险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及其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得到的利益。权利和利益是相互依存的。保险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在实现其消费目的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尺度;利益则是消费者通过权利的履行而实现消费需求的满足。很显然,保险消费者权利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而利益的实现则是其权利运用的结果。(二)保险消费的特殊性和保险消费者的权利1、保险消费的特殊性从“消费”的一般含义上看,消费是指人们通过支付货币从而换取某种消费利益的一种交易行为,其目的是使人某种需要得到满足,消费一般被看成是私人事务或行使私权力的过程。经济学上的消费是指购买、获取以及使用所有种类的商品与服务(包括住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保险消费是指保险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获得保险保障的一种消费过程,保险消费包括在一般商品消费中,但由于保险消费过程中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宜顺论文网决定了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同于对一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说:①保险对象的特殊性一般的消费者在商品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是有形商品,消费者能够识别,作为有形商品,其本身并不与风险相关,只有当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才可能会因为商品本身的缺陷而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保险消费者购买的保险商品是无形商品,其本身与风险直接相关,商品本身不会直接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却可能使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遭至损失。所以,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核心在于对保险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保护,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经济上的赔偿或给付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出现时能否实现。②保险消费结果的不确定性因为保险消费与风险相关,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不能确知交易结果,只有在保险有效期内约定的风险发生了,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才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因此保险人是否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以及履行的时间,赔偿的数额都是不确定的。而一般消费者在完成支付结算购买到商品后,就拥有了商品的所有权能够对其自由支配,对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等也在消费过程中有真实的感受,即消费过程带给消费者的满足感具有现实的确定性。③保险消费过程的诱导性保险销售的主要形式包括上门推销,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对保险消费者的劝诱现象非常突出,这种诱导性极易导致对保险产品的误导,从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引发投保人的不满。从心理的角度考虑,在劝诱性销售中,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反应的被动性以及“情面”问题,投保人很容易作出非理性的判断,因此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十分必要。④保险消费的公共利益性保险消费的本质就在于保险消费者通过保险商品的购买转移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获得心理的满足,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安全保障。因而,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就在于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个人或者企业在日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中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损失,此时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商业保险范围广,遍布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而,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社会生活减震器”的功能。⑤保险消费以合同为载体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本来就具有经济上的优势,在格式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人提供的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保险人可能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保险合同条款不仅涉及众多深奥的保险专业知识,同时还包括法律、医学、统计、精算等专业知识,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法律规定往往使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当保险人不遵循诚信原则未尽到说明义务时,消费者极易在不知晓合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非理智的投保决定。因而,保险人极可能利用作为格式宜顺论文网条款拟定者的优势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权利。2、保险消费者的权利界定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等的权利,实质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依据,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应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保险消费者同一般商品消费者一样享有这九项基本权利,同时由于保险消费的特殊性,保险消费者还受到来自于《保险法》的保护,其合法权利既具有一般性又具有自身的特点。①知情权知情权是法治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说明义务作为《保险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或免除,强调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之所以强调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险合同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加之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且含有大量为保险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所以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予以说明和解释,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②选择权选择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内容,而消费自由则是选择权的具体体现,在交易中表现为消费者享有购买或拒绝购买商品,接受或拒绝接受服务的权利,也表现为消费者享有赔偿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保险消费者享有的选择权是指,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消费者具有自由选择保险商品且不受干预的权利,具体可包括:有权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经营者;有权自由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产品;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保费缴纳方式;有权自由选择是否退保。③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这一概念最早在1973年引入英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据此成立的英国公平交易局可以向消费者公布信息,提供建议,或者在法庭对执意从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提起起诉。可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既包括了消费者在交易中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欺骗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又包括了权利被损害时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在保险消费领域,《保险法》主要规范了交易过程中针对保险人的合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和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履行承诺,进行理赔这一交易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交易部分,《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范。宜顺论文网④求偿权求偿权是消费者主张自己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交易公平的最终体现和结果。在保险消费领域,求偿权又称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享有要求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权要求保险人按合同足额支付保险金;二是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及时、便捷。由于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目的就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能获得保险金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因此保险金的求偿权是保险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核心,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证其保险求偿权最终得以实现。⑤救济权救济权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政府处罚不法经营者,并令其承担赔偿的责任。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看,没有救济权的权利是不完整的权利,没有救济权的社会必然不能称为正义和公平的社会;只有救
本文标题: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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