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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顺论文网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日益增高。伴随着第五次生育高峰的来临,婴儿潮的到来使得新时代的我国奶粉市场面临巨大考验,80后父母更加关注宝宝的第一口奶的安全质量。我国奶粉安全质量的具体表现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为初为父母的独生子女一代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关键词:奶粉质量,质量问题表现和原因,质量体系,食品安全法2宜顺论文网目录前言…………………………………………………………………………………4一、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聚焦……………………………………………………4(一)奶粉安全质量的重要性………………………………………………………4(二)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表现……………………………………………………4(三)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案例……………………………………………………4二、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5(一)商家职业道德缺失……………………………………………………………5(二)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5(三)国家立法的不完善……………………………………………………………6三、奶粉质量问题的治理对策………………………………………………………6(一)《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和修订…………………………………………………7(二)加强政府的监督………………………………………………………………7(三)完善乳品行业国家安全标准…………………………………………………8(四)建立知名奶粉品牌……………………………………………………………8四、国外奶粉的立法制度……………………………………………………………8(一)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8(二)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9(三)欧洲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9五、结论………………………………………………………………………………9六、参考文献…………………………………………………………………………103宜顺论文网我国奶粉质量安全浅析引言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婴儿潮的到来,作为80后的新生儿父母对奶粉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可是如今商品化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在利益需求的驱使下,奶粉质量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情绪。为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奶粉质量问题原因分析,从而总结出治理对策及解决方案。一、奶粉质量问题的聚焦(1)奶粉安全质量的重要性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奶粉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是属于乳制品的一种。乳制品可以分为七种类型,第一类是液体乳类,第二类是乳粉类,第三类是炼乳类,第四类是乳脂肪类,第五类是干酪类,第六类是乳冰淇淋类和第七类其他乳制品类。奶粉属于乳粉类。奶粉作为新生儿的第一口粮,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刚出生的宝宝,对其的喂养是很大的学问。没有母乳的妈妈只能用奶粉来养活刚出生的婴儿。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社会各界有责任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作为政府,更应该关注婴儿的第一口粮,必须确保它的品质。因此,奶粉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宝宝的身体健康。(2)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表现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因此食品安全很重要。奶粉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奶源受到小金属颗粒和润滑油的污染;第二,奶粉密封不佳而导致的被氧化;第三:使用了转基因原料。以上种种问题,都会导致奶粉的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3)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案例奶粉安全质量事件最令人痛心的当属2008年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检出含三聚氰胺的乳粉和企业名单。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含乳15%以上的4宜顺论文网。2008年12月31日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受审。2009年1月1日,22家产品中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乳企面向社会广发致歉短信,并共同筹集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出台患儿赔偿方案细则。截止到2009年1月9日,全国累计报告患儿近29.6万人。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出现这样重大的奶粉质量事件是少见的,但性质却相当的恶劣,奶粉生产商为了私利不惜残害弱小的生命,这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事情。为此,2008月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做了八个方面的修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接到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应立即进行风险评估;添加剂的使用须经风险评估;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实施免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身体健康为标准;明确政府应对摊贩加强监管。这八大修改旨在预防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重演。二、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1)商家职业道德缺失在安徽阜阳农村,很多刚出生不久的婴儿陆续患上一种怪病,头脸肥大、四肢细短、全身浮肿,成了畸形的“大头娃娃”。自去年5月份以来,安徽阜阳市人民医院、阜阳市妇幼保健医院、阜阳太和县中医院等医院的儿科已经收治了171例“大头娃娃”,其中有13名“大头娃娃”不幸死亡。根据医院的诊断,这些婴儿所患的都是营养不良综合征,而扼杀这些幼小生命的“元凶”,正是蛋白质等营养元素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婴儿奶粉。据相关资料,三聚氰胺进入人体后,会发生取代反应(水解),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形成大的网状结构,造成人体结石。吃了这种奶粉的婴儿看起来是“大头娃娃”,这种表现是水肿型营养不良,也就是这些婴儿摄入的蛋白质过少,导致了低蛋白血症,这时婴儿细胞、组织液和血液中的蛋白质含量很低。而我们的肌体维持正常弹性需要有一个渗透压,患有低蛋白血症的时候,人体的渗透压低,水分容易在细胞和组织中积聚,以至于出现水肿。专家称婴儿因为食用了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整个身体包括头面部都会浮肿。卫生部2008年9月21日通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医疗救治情况时指出,截止到2008年9月21日8时,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共有12892人,其中有较重症状的婴幼儿104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通报还指出,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已基本康复的婴幼儿累计为39965人。在所有接受治疗的婴幼儿中,2岁以内婴幼儿占81.87%,2至3岁幼儿占17.33%,3岁以上幼儿占0.8%。经流行病学调查,这些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基本上与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关。商家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导致了这次恶性事件的发生,给上万个家庭带去了不可磨灭的灾难。(2)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5宜顺论文网从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内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不信任,推崇洋奶粉,进口奶粉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内洋奶粉价格一路上涨,每年都会上调价格,但消费者购买热情不减。目前国家正出台各项措施,整顿国内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对洋奶粉价格进行反垄断罚款,这些都将对国内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中消协公布的2012上半年全国受理的消费投诉,婴幼儿奶粉的投诉中有79.6%与质量问题有关。在保质期内出现结块、生虫等变质现象。有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买某外资品牌婴幼儿奶粉,孩子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仔细查看包装,发现奶粉出现结块现象。还有的孩子吃了奶粉后拉肚子、高烧不退,医生建议停止喂食奶粉,情况才好转。(3)国家立法的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对其的保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食品质量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是衡量一国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然而,2008年发生的有毒奶粉事件中,相关企业利用法律监管漏洞,生产不合格奶产品,使国内众多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反映出我国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此次毒奶粉事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也直接促进了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主导,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可以看出,我国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较窄,并且过去虽已形成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等部委按职能对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但因监管部门众多,容易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各部门权力交叉重叠、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监督机制运转的效能不高,直接导致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错位与重复管理的现象,这也是引发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奶产业,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前,政府各部门行使职权时没有统一的规范,出现了某些方面缺乏监管、某些方面又监管重叠甚至于对立的现象,潜藏着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可见,明确奶产业各生产环节的具体监管主体意义重大。6宜顺论文网三、奶粉质量问题的治理对策(1)《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和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也一度引发争议:如果将原料奶视为初级农产品,应当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但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奶站收购的原料奶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加工程序,不能被看作是初级农产品,所以应当由国务院质检部门监管。那么何为“初级农产品”呢?根据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奶站收购的原料奶为牧民自产的鲜奶,没有经过加工,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得知,农业部作为国务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应当是原料奶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事实上,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不久,农业部便依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在全国开展了对奶站的专项整治工作,只是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授权。新《食品安全法》填补了此漏洞。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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