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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和发展策略分析重庆工商大学荣智学院金融学2008级证券二班谭淦指导老师唐晓玲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虽然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晚,但发展迅猛,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成为证券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私募基金的公开化与合法化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基金投资业未来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时滞,加之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及我国不成熟的投资市场等原因,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这无疑增大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风险,不利于其发展。本文尝试通过分析我国的私募基金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关键词: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策略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Chinaprivateequityfundtheconstantdevelopmentandexpansion,havebecomepromoteeconomicdevelopment,adjusttheindustrialstructure,urbanandruralmarket,expandingsocialprosperityemploymentimportantstrength.Althoughprivatefundinourcountrythetimeofappearancelate,buttherapiddevelopment,atpresentalreadyhasalargescaleandinfluenceofthesecuritiesmarket,themarketbecomeanimportantforcetobereckonedwith.Thepublicityandthelegalizationofprivateequityfundwilldirectlyrelatestofundinvestments,butduetothefuturedevelopmentofthelawandrelatedsupportingsystemconsummationdelay,togetherwithitselfishighriskandourcountrynotmatureinvestmentmarket,andotherfactors,thedomesticlargeprivateequityfundisstillinlegalsupervisionsystemofgreyareasoutside,itissurelyincreasetheourcountrythedevelopmentofprivateequityfundrisk,againsthisdevelopment.ThispaperattemptstousethecurrentsituationanalysisofChina'sprivateequityfund,discovertheexistingproblemsand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developmentstrategy.KeyWords:PrivateequityfundDevelopmentpresentsituationproblemsDevelopmentstrategy一、私募基金的定义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流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按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发售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集资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我国市场上所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进行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或进行资金控制权转移而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它的形成一般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落实资金托管或进行资金控制权转移,管理人承诺给与委托人以保底性资金回报,同时,给予托管人以必要的托管费。二、私募基金的兴起近几年我国公募基金发展速度比较快,但规模仍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加之其与私募基金又各有特色,所以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多年发展,人民财富显著增加,涌现出新的富裕阶层,他们的投资理念相对开放,对投资收益期望有较高的承受能力,不满足原有相对保守的投资途径。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相配套的监管平衡机制未能及时跟进,常有资本市场腐败案曝光、内幕交易频发,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这些使得投资人对市场更是小心谨慎。加之多年来,公募基金整体上并未取得特别骄人的业绩。相反,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的发展来看,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更强、自由度高、投资成本低、激励性好及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而在事实看来私募基金大都取得了相对优异的业绩。所以,私募基金在国内也迅速活跃起来。三、私募基金的现状1、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基本概况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本土私募基金的成长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不断成长。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不断扩大。2000年3月,《证券时报》首次对我国私募基金作相关报道,估计当时的规模为1000亿元左右。而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在一个研讨会上发表了《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该报告中称“目前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大约在7000亿左右”,接近于沪深两市市场流通市值的一半,远远超过此前业内人士的估计。2002年以后,由于证券市场不景气,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亿至7000亿之间。2005年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私募基金规模也急剧扩大。据深圳金融顾问不完全统计,2007年深圳市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平均缴纳税收超过3000万元,直接纳税总额超过150亿元,间接创造税收超过800亿元,深圳私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都占全国的1/3,已经成为了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2009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并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之路上大踏步前进。以2009年末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为契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在酝酿从初创期到中期发展阶段的过渡。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截止至2010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人民币;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规模在1.1万亿元以上,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在400亿元。2、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及特点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以非公开方式建立资金池,而后投资于公开上市权证或非上市的企业。其主要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为主的基金;另一种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并有效运作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私募股权信托基金与私募信托基金的关系也应按照上述标准来界定:私募信托基金包括以非公开方式并以信托契约为纽带建立资金池,而后投资于公开上市权证和非上市企业两种模式。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模式就是私募证券信托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模式就是私募股权信托基金。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组织形式看,我国私募基金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法律保障,其组织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是一种“不见阳光”的融资方式,因此,这些基金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2)从其经营特征看,由于其组织形式的模糊性,往往存在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现象。首先,由于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尚未“阳光化”,还没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由于当前国内的信用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客户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保障,因此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3)从其管理模式看,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其管理当然就无法做到正式规范,首先就表现在客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私募基金管理者为了减少这种政策上的不利影响,往往注重加强自律,做好资金监管,以期给外界以良好的形象,树立自身的声望。(4)主要依靠口碑和人脉募集资金,准入门槛比较高。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其投资目标会更有针对性,更像为客户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投资要求。相比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设计了更高的准入门槛。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公募基金最低的认购额是1000份,但在私募基金中,不存在这一要求。(5)操作手法比较激进、灵活,类似于对冲基金。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严,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加灵活。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资更具隐蔽性,如果运作得好,投资的收益可能会更高。有的私募基金背后甚至是国际性的对冲基金,投资者通过其可以投资于期货、黄金、股票、外汇或房地产市场。而且只要投资者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私募基金便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组合,实现全方位、多方向投资。另外,私募基金在风险控制方面也相当具有经验。四、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私募基金虽然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意在充分借鉴国外私募基金发展的经验,在全面了解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背景和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1、法律地位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确认,其业务运作仍然受到制约。我国《证券基金法》中并没有提出对私募基金的界定和监管由中国证另行制定。因此我国许多的私募基金目前不能以基金的形册,都采取了变通的形式。许多公司均以投资顾问公司、投资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名义变通地运作着数额庞大的私募基金。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同一类证券委托类业务,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约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中按《信托法》予以约束,使私募基金类公司无所适从。另外,许多重要的与私募基金运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所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尚未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两点分析。(1)私募基金合法性模糊私募基金在进行集合投资时,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通常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与开户营业部签订协议,规定所有投资者签字认可才可以将资金转出;另一种做法是进行集合投资的投资者推举出投资者代表,与营业部约定只要投资者代表签字同意就可以将资金转出。2006年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必须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而采取上述两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都存在法律风险。并且采取上述开户方式在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种方式存在人数过多很难操作的问题,第二种方式对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度要求较高,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是建立在投资者代表的人格信任的基础上,难以商业化操作,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我国现有各种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对私募基金都难以适用,私募基金没有适宜的法律形式,因而无法确立其合法地位,这就导致了私募基金合法性模糊。(2)私募基金委托理财关系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关系,但对于这种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合作双方都面临一定风险,很难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的委托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私人关系,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和信任,但这种私人之间的信任很难大面积商业化推广。2、监管问题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和监管总的来说还是无法达到
本文标题: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和发展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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