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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分析摘要: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关于电子商务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电子商务的信用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解决电子商务信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是当前首要任务。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信用发展现状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网民总人数达到1.37亿人,形成了史无前例的庞大市场。而宽带网络的进一步广泛使用,为互联网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06年4月17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网上购物用户数量达2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但在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日显突出,关于电子商务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网上开店进行欺诈的情况愈演愈烈。许多网上购物者抱怨说不能按时收到所购商品,即使收到也是质量次等的、仿冒的、过期的甚至根本就不是自己原本想要购买的商品,却也无可奈何。假“工商银行”、假“云网”事件不断。我国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北京时代珠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my8848网),拖欠供货企业和消费者货款600多万元,人去网空。电子商务交易中,虚假交易、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企业对消费者)的全方位信用危机。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6年9月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具体表现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及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等,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由此可见,信用危机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瓶颈,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诚信方面的建设。近几年来,虽然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政府在立法规范信用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与信用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二、我国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一)中介人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难以普及。(二)担保人模式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担保过程中,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三)网站经营模式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但也正是这种单边的信用模式,成为BTOC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四)委托授权经营模式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三、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受传统经济意识的制约导致社会信用意识差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过渡而来,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信用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每天见于报端,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要过五大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系统(设备和网络)信用、社会信用及司法信用。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要以政府为背景,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跨部门的管理,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行业性质的,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即使各行业的信息库互联,但由于部分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也会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信用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是专业的资信公司和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其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但由于信用评级还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评级的中介机构、依据等都未得到法律认同,致使评级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些信用评价中心具有局部性和分散性,会导致资源的重置和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从而加大社会支出的总成本。(三)我国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在目前情况下,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虽然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它只是在一个很浅的层面上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控制。电子商务是个跨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在企业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但没有相关的立法。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法律制约,一些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从事网上欺诈活动,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四)行业自律尚未形成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五)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一旦一方发生信用问题?交易就会成为泡影,甚至导致另一方上当受骗。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进行诈骗,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四、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要从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入手。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一)加强社会的信用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社会的信用意识是根本问题,没有信用意识,没有信用文化,信用就不会深入人心,也就不会形成健康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信用氛围。在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中呼唤诚信,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使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意识到,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时诚信、信用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也许欺骗、造假能带来短期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必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也就无法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培养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要从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入手,让更多网民接受电子信用支付手段,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为日后的信用消费提供便利。参与电子交易的各企业,要逐渐形成自律性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将极大地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但建设这种环境不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参与者具有诚信意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等信用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如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建立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通过这样一个信用平台,可以查询到全国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自动运行信用评估模型,信息网络还能提供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借鉴国外信用管理体系的经验,可以首先从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开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然后逐步扩展到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而电子商务依托的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正是搭建这个平台的最好保证。(三)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种法制经济,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更应如此。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商业活动中给他方造成损害的失信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如在《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留有发展的空间。另外,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电子商务下的税收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也应尽快解决。(四)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目前,各商务网站都有自己的交易规则,这往往使网上购物者顾虑重重,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加强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建设,行业自律极其重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中国电子商务的行业组织,要制定各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务网站不能在固定格式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能在合同条款上做手脚、设陷阱,损害消费者权益。协会要通过互联网接受社会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不遵守共同商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五)创新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必须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统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数据仓库
本文标题: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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