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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名称英译的现状泛瑞翻译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名称的结尾一般以“条例”为主,“办法”、“规定”为辅。目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一般译为Regulations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译为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elecommunications“办法”一般译为Measures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MeasuresforAdministrationofInternetContentProvisionService“规定”一般译为Provisions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为ProvisionsontheRealNameSystemforPersonalDepositAccountsRegulation在法律词典中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各种从属性的法律文件,在英、加、澳等国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名称中被大量使用。如,在英国2007年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32个法定文件(StatutoryInstruments)名称中,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15个。在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委任立法中的前100个法规(Regulations)中,用Regulations的有98个。在加拿大,以ConsolidatedCustomsStatutesandRegulations2007一书中所列联邦委任立法为例,在46件委任立法的名称中,使用Regulations作为体例词的有45个,用Order的1个(ThomasCarswell,2006:v-vi)。至于能否在法律名称的英译中使用regulation一词的单数形式,陈忠诚教授曾对此提出批评(2007:78-80)。美国有著名的RegulationA.、RegulationD.等,但其并不是某一法律文件的名称,而是指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由一系列规范(Rules)组成的规则。检索中发现,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许多地方委任立法中,regulation一词的单数形式却在其名称中有大量使用。如,2007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委任立法名称中,regulation一词的单复数均有使用,使用单数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使用复数的数量。对于measure一词,BLACK’S没有将之以单独词目收录,《牛津》和《元照》对它的释义限于教会立法。在英国,英国圣公会(theChurchofEngland)具有委任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定文件名称中一般均用measure一词的单数形式。笔者未能在其他英语国家法律文件名称见有使用measure一词的现象。就provision而言,从《牛津》、BLACK’S和《元照》等来看,虽然历史上有过ProvisionsofOxford(《牛津条例》)这样的例子,但一词通常是指法律、合同或其他文书的条款,笔者也未能在现provision代英语国家的法律名称中见有使用。我国的法律与众多英语国家的法律分属不同法系,再加之国情因素,我国立法体制与众多英语国家差异甚大。对于我国的行政法规而言,除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少数几部行政法规与众多英语国家的委任立法基本对等外,其他行政法规的性质与众多英语国家中的联邦委任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要找到与行政法规中“条例”、“办法”、“规定”完全对等的英译词,难以实现。英语国家的委任立法尽管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差异很大,但其制定机关大多数为行政机关,与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性质基本一致,用委任立法中常用的regulation一词来作为我国行政法规名称中体例词的对译词,从这个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Measure和provision在当代英语国家的法律名称中鲜有出现,将measure和provision用于我国法律翻译实属过分强调区分中文中“条例”、“办法”、“规定”的差异,没有顾及英美等国的法律用词,反而造成了译文的不可读性,并易造成误解。从英美等国将Regulations用于委任立法名称的情况来看,Regulations一词实质上是完全可涵盖我国的“条例”、“办法”、“规定”。因此,除一些特殊的仅仅涉及程序性的行政法规之外,我国行政法规名称中的“条例”、“办法”、“规定”译为Regulations为佳。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核定的《法规名称英译统一标准表》就将法规名称中的“规程”、“规则”、“办法”、“纲要”、“准则”均统一为Regulations。
本文标题:我国行政法规名称英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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