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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2005年5月,刘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1年。同年12月7日,刘某开车去煤厂拉煤,他拉着满满一车煤回到江口镇新华村时,由于车辆超载,马力不够,车子始终开不上去。于是,刘某喊来同村的村民和妻子李某来推车,没成想车在起步时熄火,由于没有及时拉手刹,出现溜车,将在后推车的李某碾倒在车轮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刘某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者系其家庭成员为由拒绝给付赔偿。2004年6月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保险期为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2005年3月5日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驶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了案,但此案尚未破获。蔡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定”认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S”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警大队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交通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2004年10月7日,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市区一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刮增了道路护栏。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为此,广告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并向该市该条道路的经营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7万元。随后,广告公司向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便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广告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5.2万元。本案也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首先,需了解累积记分制度。我国对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管理,除实行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建立了驾驶员违章档案,实行累积记分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累积记分的满分分值为12分,已达满分的驾驶员由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参加法规学习,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本案杨某于2003年11月24日就已满12分,但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包括其发生保险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并没有扣留其驾驶证,所以法院认定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有驾驶资格。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中含有以下情形:“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杨某缺少有效合格的驾驶证,拒绝赔付广告公司的损失。杨某已满12分,确实应当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参加学习,但是杨某的驾照没有被扣留,并不是他的原因,而是交警部门工作上的失误,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满分司机有自动交回驾照的义务。杨某不应该为交警部门的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何况法律也没有明确交警部门应当在驾驶员满分后多长时间之内收回驾照。保险公司不应由于交警部门在应扣留驾照时没扣留就否定驾照的有效性,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2003年2月27日,裴某为其新购置的尼桑皮卡上了全部汽车保险险种,时间是从第二日起1年。2003年9月23日,裴某为家里开的饭店外出采购,谁知却一晚未归。第二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随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即验看了保险单,确认裴某的汽车已投保了全部险种,包括车辆盗抢险和司机意外险,便为其家人办理了报案手续,并告知其理赔程序。3个月后,裴某连人带车仍无下落,裴某家人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案件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23日,事主报称裴某驾车离家,至今未归,本局刑侦部门已经立案,但至今未发现人车下落,特此证明。”被保险人家属以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盗抢险及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车辆被盗抢损失8万元及司机人身意外损失1万元,合计9万元。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人车走失,没有证据证实保险车辆确已出险,更无法确定车辆已遭盗抢,且不排除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个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均不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不宜立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暂时不应给予赔付,应待案情进一步明朗时再作决定,所以作拒赔处理。裴某家人不服,经反复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偿。陈玉林退伍后回到家乡从事汽车贴膜的批发销售经营,生意红火,几年后买了奥迪桥车,很多人十分羡慕。一日,外地的一位战友郑某老远赶来看他,陈玉林开车带他到外面吃饭,战友便提议由自己开车,找找开好车的感觉,陈便欣然同意。车开到一家饭店门口后,陈嘱咐战友把钥匙带上,自己就先下了车。谁知他刚把车门关上,车就重新启动了,战友突然掉转车头向公路开去,陈不得其解,在后面追着喊了几声,谁知车丝毫未停,反倒越开越快,一会儿就没了影。几天后,与战友郑某再也联系不上的陈玉林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3个月过去了,车辆还是没有下落。陈玉林于是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起车辆盗抢险交通事故,认为这是熟人作骗,不属于盗抢险的赔偿范围,拒绝了陈的请求。陈玉林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其能够赔偿自己的巨额损失。【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分清盗窃、抢劫、抢夺和诈骗的区别,以确定全车盗抢险的承保风险。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是在陈玉林刚下车时公然将车开走,显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陈玉林的车辆。抢劫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抢走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的方法。本案中,郑某采取的显然不是这样的方法。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陈玉林也没有因郑某的欺骗而有将车送给郑某的意图,只是让他开开而已,因此不同于诈骗的构成要件。抢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郑某是在陈玉林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将车强行开走的,在这一过程中未对陈玉林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2000年12月25日,个体运输户张某雇司机刘某驾驶自己的141货车运一车鸭毛从张家口回赤峰,当车行至承德某地时突然熄火,此时正值深夜,天又黑又冷。驾驶员刘某从驾驶室里跳了下来,以为又是加油站没给足分量。于是,刘某来到油箱前,划了一根火柴,拧开油箱盖,想看看还有多少油,谁知油箱口竟喷出火柱直冲刘某射来,刘某顿觉眼前一黑,脸上灼热无比,双手紧护头部,凄惨地尖叫着跑离汽车。掉在地上的火迅速与油箱口喷出的火柱融合起来,瞬间便引燃整车鸭毛。汽车被熊熊的大火吞没后变成了一堆废铁,刘某的整个头、脸被火烧焦,双手变形,惨不忍睹。灾情发生后,车主张某在悲痛万分中想到车已入保险,这下刘某的医疗费用和车上货物损失有人赔偿了,于是他赶紧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当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到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后,答复张某,车辆本身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赔偿,理由是车辆因高温烘烤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赔事由,驾驶员刘某的人身损害也不能赔偿,因为当时刘某在车下。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支付刘某的医疗费造成的损失和车辆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司机刘某明知明火不应靠近油箱,却由于判断失误,用点燃的火柴照明查看油箱情况,造成油箱着火,符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曾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讲明,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充足,给予支
本文标题:汽车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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