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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第三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四节案例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即指保险法典;•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既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二、保险法的内容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内容。(1)保险业法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2)保险合同法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收益。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效力–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1)损失赔偿的限制性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一:1998年3月2日,张某为私有东风牌轿车保足额险,保险金额4万元,6月8日,张某堂兄驾驶该车不慎跌入悬崖下的河流,车毁人亡,张某立即报案。保险公司勘察后,认为车辆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4万元。8月10日,张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打捞车辆,残车以4000元价格转让给王某,而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8月20日,两人按约定行事。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分析: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的额外收入4000元。•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给予车主全额赔款,已取得残车实际所有权,张某擅自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款,又通过转让车辆获得4000元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已大于总损失,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第三,王某获得张某非法转让的车是付出了艰辛且是有偿的,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2)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许诺。•3)弃权: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式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弃权,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二:2002年4月1日,夏某就自己的货运卡车与永安保险签订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此后,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检查请求,夏某总称业务繁忙,没有接受,后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合运营,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夏某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2003年1月15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夏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夏某不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而造成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大于保险人。•主要有四种情况: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4.保险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认定及保险责任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保险标的的遭受损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由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因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案例三: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运送一批柑橘去哈尔滨,共计5000篓,价值9万元,铁路运送,共2车皮。该果品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20℃。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但拒赔冻坏的240篓。盗窃棉被掀开天气寒冷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一、我国保险立法的发展过程–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保险法:1929年12月公布的《保险法》,1935年公布的《简易人寿保险法》和《保险业法》。–建国以后的保险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1995年,我国第一部完备的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业监管指标》,对我国的保险业及其业务开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2002年12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对今后的中国保险立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两项人身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包括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1.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3.保险业的基本规定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1.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发生的保险活动,都适用保险法。•(2)人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订立保险合同,都适用保险法。•(3)时间范围: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2.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我国的保险立法•2)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
本文标题:汽车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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