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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建筑基础知识第一节房屋建筑概述一、建筑的构成要素:构成建筑的主要因有三方面:建筑功能、建筑技术和建筑形象。1、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必须满足的使用要求。2、建筑技术: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筑材料与制品技术、结构技术、施工技术、设备技术等,建筑不可能脱离技术而存在。3、建筑形象:构成建筑形象的因素有建筑的体型、内外部的空间组合、立体构面、细部与重点装饰处理、材料的质感与色彩、光影变化等。建筑的三要素是辨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建筑功能起主导作用;建筑技术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技术对功能又有约束和促进作用。建筑形象是功能和技术的反映。二、建筑的分类:1、按建筑的使用性质分,可分为:1、工业建筑;2、农业建筑;3、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包括A、居住建筑:又可分为公寓,花园住宅,新建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B、公共建筑2、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可分为:大量型建筑;大型性建筑。3、按建筑层数或总高度分,可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2三、房屋建筑构造:1、传统结构体系:木结构:这类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木构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如墙、柱等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等采用木材制作。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层数较少,多用于单层房屋。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柱用砖砌筑,梁、楼板、楼梯、屋顶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成为砖—钢筋混凝土结构。这种结构多用于层数不多(六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结构形式。骨架结构2、现代工业化施工的机构体系:装配式建筑,工具式模板建筑。3、特种结构体系:筒体结构、悬挂结构、薄膜结构、大跨度结构。四、房屋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类型: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竹结构、木结构、竹木结构)。五、房屋建筑结构承重形式1、叠砌式(6F以下建筑):用于居住、办公、学校、医院。2、框架式:20F左右的住宅及办公楼。主要承重体系有横梁和柱组成,但横梁与柱为刚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通常通过端3部钢筋焊接后浇灌混凝土,使其形成整体)连接,从而构成了一个整体刚架(或称框架)。一般多层工业厂房或大型高层民用建筑多属于框架结构。3、剪力墙式:高层。4、筒体式:大跨度、大空间、超高层。六、建筑物的构造组成就常见的民用建筑而言,大致有基础、墙或柱、楼地层、楼梯、屋顶、门窗六个基本组成部分。通风道、垃圾道、烟道、壁橱等建筑配件及设施,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设置。1、基础:位于建筑物的最下部,埋于自然地坪以下,承受上部传来的所有荷载,并把这些荷载传给下面的土层(即地基)。基础是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其构造要求是坚固、稳定、耐久、能经受冰冻、地下水及所含化学物质的侵蚀,保持足够的使用年限。2、墙或柱:是房屋的竖向承重构件,它承受着由屋盖和各楼层传来的各种荷载,并把这些荷载可靠的传给地基。对于这些构件的设计必须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为墙体,外墙还有维护的功能,抵御风霜雪雨及寒暑对室内的影响。内墙还有分隔房的作用,所以对墙体还常提出保温、隔热、隔音等要求。第二节相关词语解释1、建设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4土地面积。2、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3、建筑物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4、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墙体结构面积在内的直接为办公、生产、经营或生活使用的面积和辅助用房的厨房、厕所或卫生间以及壁柜、户内过道、户内楼梯、阳台、地下室、附层(夹层)、2.2米以上的阁楼等面积,如墙体属两户共有(即共墙),其所属面积由两户平均分摊。5、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内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6、公共面积:(公用)公共面积指建筑物主体内,户型以外使用的面积,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设备层或技术层,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及机房、门斗、有柱雨蓬、突出层面的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公共面积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7、公共面积分摊:每户(或单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1)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5进行计算;(2)如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每户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应分摊公共面积×每户使用面积/各户使用面积之和8、使用率:(得房率)房屋使用面积(含墙体)与建筑面积之比。9、容积率: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10、三通一平:指土地在发展基础上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的标准。11、七通一平:指上、下水通、路通、电讯通、煤气通、电通、热力通、场地平整。12、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13、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14、绿化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6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15、夹层:在一个楼层内,局部增设的楼层。16、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17、标准层:指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18、设备层: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19、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0、坡层顶建筑高度:坡层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最高处。21、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14、玄关:就是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可以有放雨伞、挂雨衣、换鞋、搁包、接收邮件、简单会客等功能。17、会所:以所在物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高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18、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从属于某一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719、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可上人的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板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要适当加大距离。22、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1、室内设计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的最高层数。层高不大于2.2米时不计层数。2、室内设计标高正负零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规划类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层数。23、电梯: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标准建筑类别数量(台)额定容量P(人)速度V(m/s)经济级常用级舒适级豪华级住宅80-100户/台60-80户/台40-60户/台40户/台8、10、151-2.524、建设用地边界线:即业主(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边界线。它由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在使8用证中标明并经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严谨的法律意义。该线指明了因土地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一些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关系,侧重于强调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财富属性和经济责任,规定出使用权所有者对土地垄断使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办限。在土地私有的西方国家,一般称之为地产线;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土地使用权用模式下,土地使用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征用土地时的动迁、安置、赔偿等经济关系,该线被称为片地线;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有偿使用权用制度,该线可称为土地产权线(简称地产线)或建设用地边界线。用地边界线是场地的最外围边界线,它限定了使用权的空间界限,以及由此连带的相关经济责任,是场地空间限定的基础。当用地边界线范围内有公共设施(如城市道路)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地产线并不是对场地可建设使用范围的最终限定。25、道路红线: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有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等,每种道路用地都包括绿化带、人行道、非人行道、隔离带、机动车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2、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9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轩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应满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3、场地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长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人员密集建筑的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尚须满足下列要求:首先,场地应至少一面邻接具有足够宽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证人员疏散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其次,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场地周长(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再次,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连接的)出口。104、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道路红线是场地与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界限,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台等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建筑特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地下管线也不允许突入首路红线。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如公共厕所、治安岗亭、公用电话亭、公交调度室等等,经当地城市规划产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而建筑的骑楼、过街楼、空中连廊和沿道路经线的悬挑部分,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或经规划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建造。5、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根据规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窗罩、活动遮阳、雨棚、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但是该突出物必须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且建筑与其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宽度还须满足下列要求:(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m以上允许突出突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窗罩;2.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活动遮阳;3.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等;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雨棚、挑檐。(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112.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和窗罩,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雨棚和挑檐。2.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3.CBD:中央商务区。4.CLD:中央居住区。5.SP:促销。6.DM:直销。7.商品房使用期限:国家规定:住宅的建筑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购房者对所购住房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予、抵押,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期满按物权法顺延。·房屋类型1.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2.现房: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3.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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