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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第一篇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知识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法的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可以把法定义为: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新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工具。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作用二建设法规的特征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管理和协作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的作用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惩罚违法建设行为第二节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除国家法规、部门规章外,还包括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现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人身利益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建设权利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资格或能力。建设义务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一种不利益。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及事实。法律事实以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第四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建设工程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1.特殊主体。2.特殊结果。3.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4.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隶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第二篇工程建设法规制度第二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后,被允许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念一首先,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考核企业的资历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考核专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指标,保证了只有符合标准的具有相应专业力量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和个人才能进入市场。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制度的意义二其次,我国建筑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尚在完善之中,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诚信普遍缺乏,因此政府部门代表公众利益进行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具有相当的公信力和制约力,有利于维护建筑业市场的“公开、公平、诚信、守法”的经济秩序。第三,有利于提高建筑业企业队伍素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设定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等管埋手段,及时、动态地考核企业资质、业绩,保证了企业的品质。其次个人执业制度设定了对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绩情况等的考核指标,从而保证了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能够与时俱进,这样确保了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投资效益的发挥。企业资质管理功能存在问题资质标准的设定与人们认知之间存在差异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三个人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等级区分,市场“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不平衡。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信息难以共享,注册虚设挂靠问题严重。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制度不完善,教育评估和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方面的问题四第二节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法规(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四)建筑施工企业(五)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分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我国建筑公司是分类分级。分类: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分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这样工程公司就分为:总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总承包三级、总承包(无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三级、专业承包(无级);劳务分包一级、劳务分包二级、劳务分包三级和劳务分包(无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二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是从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等级、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来加以规定。每一类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都由相应的法规来具体规定。其业务范围均按《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内容执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划分标准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一)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向资质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取相应的资质,并且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二)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三)法律责任建设工程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同时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批企业资质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或者不予企业资质许可的理由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节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法规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起源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执业资格考试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2)执业资格考试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②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顼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③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④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⑤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建造师注册管理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一级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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