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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摘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关于所有权分类及该编的结构设计问题尚有不同意见。本文对各种主张进行了评价,并出于对我国的国情的分析和立法技术的考量,认为应当采用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所有权编的结构设计和内容之规定有了重大改进,整体上值得肯定,但仍有若干值得完善之处。所有权乃“万权之源”,是最为典型、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既是物权的原型和产生他物权的基础,也是其他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源泉;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础。作为调整财产归属、财产利用及财产处分关系的物权法,无疑应对所有权进行清晰、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对于所有权的类别划分及该编章的结构设计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方案中尚有分歧。本文拟对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问题谈谈个人认识,冀有助物权法草案中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完善。一、物权立法方案中所有权部分结构设计之意见分歧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已有的几个学者建议稿和立法草案中,在所有权部分的整体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主要源于对所有权的类型划分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大致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以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之分类为基础的立法方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梁稿”)中,参酌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以所有权的客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动产所有权两大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作细分,并以此分类作为所有权一章结构设计的基础。其在整体精神上贯彻的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梁稿中的所有权一章分为六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该节共计26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定义、矿产资源、公有物和公用物、宗教财产等事项(第61~64条),并着重对取得时效制度作了系统规定(第65~86条);第二节为“土地所有权”,计3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第三节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计24个条文;第四节为“不动产相邻关系”,计31个条文;第五节为“动产所有权”,共计32个条文,依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而分为六目,依次是“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六节为“共有”,计19个条文。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持拟定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物权法分编(以下简称为“徐稿”)“自物权”一题中,实际上采用的也是上述分类模式,但其未将动产所有权单独设章或节来规定。该题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所有权”,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分别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永久性、所有权的内容);第二节为“土地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土地重划、农地所有权的调整三个部分。第二章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设有六节,依次规定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收取孳息”、“取得时效”。第三章为“共有和准共有”,分为“一般规定”、“按份共有”、“强制性的共有”、“共同共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五节;第四章为“移转所有权的交付或登记”,该章仅设了一个“准用”条文。第五章为“继承”,同样仅设一个“准用”条文;第六章为“不完全所有权”;第七章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分为“一般规定”、“公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三节。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二)以所有权的主体之不同为基础而对所有权进行分类的立法方案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王稿”),主张从中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在物权法上加以规定,并以此分类为基础来安排所有权一章的结构设计。王稿中所有权一章分为九节。第一节为“所有权通则”,分为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的取得两个部分,第二部分又设有“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六个标题;第二节为“国家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两个部分;第三节为“集体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三个部分;第四节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为“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第六节为“共有”;第七节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节为“优先购买权”;第九节为“相邻关系”。王稿中还有几个对公有的所有权颇为有利的规定:其一,“不能确定某项财产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时,推定该项财产为国家财产”:“不能确定某项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时,推定该项财产为公有财产”(第46条)。其二,“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2条)。其三,“未授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120条)。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孟稿”)中,也是按照所有制的不同来划分所有权的类型的。该稿所有权一章共分为六节,依次为“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共有”(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义务”。[5]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1年1月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提出物权法的首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所有权的分类问题上又强调:“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维护国家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民财产以及私营企业的财产,是物权立法的宗旨之一。物权法有关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私营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以此为基调,该征求意见稿将所有权部分设计为八章(第四~十一章),依次是: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2002年12月形成的民法草案审议稿中的规定,与此略同。在法工委2004年8月形成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和10月形成的二次审议稿中,所有权一编的结构和具体内容有了较大改动。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将所有权一编设计为六章(第四~九章)。第四章为“一般规定”,共5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概念、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许、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征收和征用及其补偿问题。第五章为“所有权的基本类型”,该章未再分节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但实际上仍是按照这一类型划分来安排条文顺序的。该章中的第49~53条是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及国家所有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问题的规定;第54~58条是关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权利的行使问题,着重于集体成员的成员权之规定;第59~63条主要是关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规定了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各种投资者所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法人所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有权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归属问题等,此部分实际上是将私人所有权再分为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权三种类型。第六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为“相邻关系”。第八章为“共有”。第九章为“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内容涉及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从物随主物转让、添附等。可见,该稿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内容上,均较此前有了重大改进。二、“三分法”与“一元论”的理论争议在我国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设计上,是借鉴传统法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类型划分,并对各类所有权实行一体的平等保护,还是维持我国现行法上的作法,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类型分别予以规定,在理论上也有着激烈的争论。在2003年4月于云南丽江召开的民法典立法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上,与会者就是否赞成民法草案审议稿中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权的做法,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所有制划分并没有什么不好,称之为“三分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抛弃按照所有制划分财产权的传统做法,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称为“一元论”。(一)赞同“三分法”者的主要观点其一,认为物权法具有很强的固有法性,各国物权法必须与其固有传统一致。正因如此,各国民法中的物权法部分才呈现出差异而最难实现国际化。物权法的固有法性,首先体现在物权法要反映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如果不从中国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出发考虑物权制度设计,而完全照搬国外物权法的制度,将使物权法严重脱离中国国情。既然我国宪法中已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予以确认,物权法毫无疑问应当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各种所有权形态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二,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是建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对国家所有权则是通过单行法来调整,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果我国物权法也照搬这一模式,则完全与中国的现实不相符合。其三,如果物权法不对公有财产加以规定,也难以体现出对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因为,这必将意味着对公有财产要通过特别法保护,对私有财产则通过民法加以保护,这样实际上形成对公有财产进行了特别保护。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区分三种所有权而明确宣示其平等地位,并不是人为地制造了对公有财产的优先和特殊保护。相反,在目前实践中对公有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的背景下,这样做恰恰是将实践中受到歧视的私有财产提升到了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作为其取得方式之一的征收加以严格限制,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严格界定,对征收后的补偿作出规定,这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其四,公有财产所有权确实有其特殊性。从客体上看,有些财产如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从取得方式上看,国家所有权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这些都表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物权法漠视这种特殊性,将不利于法律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调整。所以,我国物权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以利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权方面的民事立法。例如,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首先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集体所有权与成员利益相脱离的状况,在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面真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正体现民主原则。集体所有权要恢复其作为集体所有的性质,就要强调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加以落实,而且要通过成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加以确立。所以,在物权法中需要单独规定集体所有权,并对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加以详细规定。其五,如果不进行分别规定,则对若干他物权制度无法加以规定。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如果不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加以规定,则无法说明其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能将所有权类型化,在物权法中详细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根本不可能建立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的体系。(二)持“一元论”者的基本主张其一,“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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