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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2010〕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2001〕8号)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泉州市人民政府文件—2—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一、根据《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列入《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条的参保单位的外来工、农民工均为住院医疗保险对象。外来工指户口不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或户口虽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户口所在县(市、区)务工的人员。农民工指在本市各县(市、区)务工且户口在农村的人员。三、外来工、农民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外来工、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住院医疗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四、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计生手术及后遗症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开支。住院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缴纳。五、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六、外来工、农民工年度内住院,其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主要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年—3—内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第一次为350元,第二次为2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为500元,第二次为350元;三级医院第一次为700元,第二次为500元,第三次及以后的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泉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为准(2009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满2年以上,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连续参保满5年,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当年度泉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外来工、农民工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分段负担比例见下表:个人负担医院级别住院费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达标医院)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13%11%9%5001元—10000元10%9%8%10001元—封顶线以下5%4%3%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住院费用超过当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商业再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七、用人单位在为外来工、农民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职工发放住院医疗保险IC卡,IC卡制作费用由个人负担。—4—八、外来工、农民工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在泉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凭IC卡办理住院手续,结算医疗费用。九、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规定,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十、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外来工当月变动情况,并按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本规定如期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停止支付该单位外来工、农民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十一、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外来工、农民工有权向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投诉。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二、用人单位愿意为外来工、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十三、本规定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十四、本规定施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5—主题词:劳动职工医疗保险△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印发抄送:市委各部门,省部属驻泉各单位,泉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标题: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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