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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上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会问题一、收入类1、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是否可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为准?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为公允价值。以房产抵债,可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为准。南京2、目前区一级政府成立专门公司,市一级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地方政府成立的专门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目前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建议:对此类收入可具体对照不征税收入条件,能够符合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对应支出不得扣除。(无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常州、盐城、南通)倾向于意见:首先,根据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常州)4、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一笔劳务所得,在境外按照10%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该国法定的所得税率为40%,该笔预提所得税款能否作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我们认为预提所得税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扬州)5、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2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问题: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企业理由:(1)根据国税函(2008)875第一条第(五)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该公司发生折让的事实发生在2010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当期--2010年销售收入。(2)2009年与2010年存在税率差,这是事实。汽车制造商对所有配件供应商是一视同仁的降价,不存在利用税率差以逃避所得税为目的的恶意调节利润的行为。(3)汽车制造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逼迫汽车配件企业的单方让利。企业已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开具了红字发票,符合增值税规定的销售折让在所得税上应该认可。建议: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根据国税函(2008)875第一条第(五)规定,企业做法符合规定。即使不属于“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也应考虑是否属于应收款的资产损失,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观点二:既然购货方已经明确是09年销售产品降低售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应当冲减2009年销售收入,不属于国税函(2008)875所列的“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情形。对于比照资料损失的观点,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规定的条件,实际也不是应收账款损失,不能简单比照。6、根据财税【2012】第015号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问:此种情形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折旧费用如何扣除,是否要确认收入?建议:对此类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当期补贴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购买的设备计提折旧和技术维护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盐城)37.情况一:A公司是一个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1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B专卖店销售服装取得货款1000元,统一在A公司的收银台结算,同时开具A公司的发票。但A公司并未将1000元的销售款申报纳税,理由是A公司已将1000元货款结算给B专卖店,自己仅收取5%的手续费。请问A公司该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情况二:A公司是一个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1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A公司为了增加销量,对外预售购物卡,A、B有协议,A公司的购物卡可以在B专卖店消费,消费完以后A再将货款结算给B专卖店,A公司收取5%的手续费。假设消费者甲先生购买了1000元A公司的购物卡,同时索取了发票,然后全部在B专卖店消费,对于此种情况,A公司并未将1000元计入本公司的销售收入,仅按照收取的5%手续费申报营业税、所得税收入。请问A公司该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倾向性意见一:虽然是B专卖店销售货物,但由于是在A公司进行结算,且A公司开具了自己的发票,所以我们认为上述两个业务的经济实质是A公司向B专卖店购买货物,然后再销售给他人,A公司应以全部销售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结算给B专卖店的货款。意见二:实际是B专卖店销售货物,A公司不应当开具销货发票,A应当就5%的部分申报所得税。倾向性意见二8.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发【2009】0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签订预售合同之间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房,因此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处的收入不同于销售收入,包括定金,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要征税。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宿迁)9、不征税收入:江苏核电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4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每年偿还本息金额较大,增值税退税款远远小于偿还本息金额,汇缴中如何调整?建议:将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在年度汇缴时按不征税收入调增,并按本年度偿还的本金与利息的比例计算需调减金额。10、关于在建工程试生产取得的收入,会计核算时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未确认收入,但省局解读时要求作为收入处理,但如对差异进行调整(有时收入减成本后往往是负数),将造成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不一致,需要逐年调整折旧金额,操作比较麻烦。建议:简便处理,不进行调整,认可会计的处理。(连云港)二、扣除类1、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中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对于该条中企业“统一制作”应如何理解?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若不符合,是不是按照福利费来认定?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2、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若固定资产原值共10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70万元为企业原自有资金,该固定资产折旧能否按比例税前扣除?答:可按比例税前扣除。南京3、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属于“正常类贷款”可否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具体内容: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由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中只规定了四类贷款的计提比例,那么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除四类外的“正常类贷款”是否可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同理省局在转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计提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后,该类贷款不5得按照《64号通知》重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中的该类是指涉农中小企业全部贷款,还是指文件中提到的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中四类。当时解释是仅指文件中提到的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中四类。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若按照财税[2011]104号执行的,则该类贷款中“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若选择按照财税[2011]104号执行的,则按全部贷款余额按1%计算贷款损失准备。4、问:对个人信用卡透支的,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供什么资料?具体内容:25号公告第40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实务中个人信用卡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原88号文规定“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倾向性意见:对个人信用卡透支的,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仍按原88号文规定,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5、问:以房屋出资,计入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该房屋未过户,可否计提折旧?具体内容:1995年A公司成立时为中外合作企业,股东为中方B和外方C,中方B将其自有厂房及设备作价入股,认缴资本80万美元,但房屋一直没有过户,所有权仍为B公司所有;外方C出资认缴资本120万美元。A公司根据评估价将设备和房屋入账作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A公司于1996年取得验资报告。由于房屋没有过户,A企业自1996年—2010年期间,房屋的累计折旧额334万元是否能税前列支?倾向性意见:由于90年代,涉及到集体或国有的房屋或土地所有权无法转让的问题,在确认出资企业未计提折旧的前提下,允许接受实物注资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6原则给与列支。6、企业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境,但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外方作退货处理,但该类产品价值无法弥补海运费支出,一般企业选择放弃收回,导致会计上形成资产损失,对此应作何处理?倾向性意见:如果企业能提供外方对此单货物质量鉴定意见及拒收处理文书、货物价值不足以弥补海运费支出证明材料的条件下允许企业进行专项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委托境外独立第三方中介出具相关证明材料。7、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与外方协调后作扣款处理,此种形成的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倾向性意见:该支出属于质量赔款,按相关规定进行列支。苏州8、A公司通过其母公司B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银行并未将资金直接交予B公司自由使用,而是将1000万汇入B公司保证金账户,并以B公司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之后A公司向银行申请贴现,发生贴现利息30万,该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建议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标题: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会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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