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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银行“方信理财”1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一、风险提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浙商银行(以下称“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方信理财”1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本行推出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本金有保障,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本说明书中的“预期年收益率”不代表本行对投资者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理财收益可能最低为零。二、产品概述产品名称“方信理财”1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8100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等级低风险适合客户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个人客户是否有投资经验要求否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投资期限185天产品规模不高于1亿元预期年收益率3.2%产品发行期2010年3月4日---2010年3月11日,共8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起始日2010年3月12日到期日2010年9月13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本行提前终止条款资金到账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理财资产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年托管费率不超过0.05%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须以万元为单位累进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提前终止权;本行有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结束理财产品,并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质押与提前赎回客户不能办理提前赎回,不能办理质押贷款资金证明客户可办理理财业务委托资金证明税款本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其他规定本理财产品发行期最后一日,客户不得对当日或之前已申购成功的本理财产品进行撤销或减少申购金额三、投资对象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产品,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或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等产品。四、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一)收益来源: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标的债券的利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价差收入。本期产品期限只有185天,预计可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率。(二)收益计算公式理财收益=本金×实际理财期限(天)×实际年收益率÷365;—2—其中,实际年收益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税费率-年管理费率运作税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信托报酬和银行托管费等所占的比率;当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小于或等于预期年收益率时,不收取年管理费;当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大于预期年收益率时,超过预期年收益率部分为年管理费率。(三)情景分析情景1: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大于等于3.2%,则理财产品实际年收益率为3.2%,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3.2%×185÷365≈1621.92(元)情景2: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为3.0%,则理财产品实际年收益率为3.0%,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3.0%×185÷365≈1520.55(元)(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最不利的投资情形为投资者收益为零。五、风险揭示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理财财产的收益。本理财产品不能排除因政策调整影响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信用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融资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三)市场风险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价格可能会因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四)流动性风险理财期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不能提前赎回,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五)其他风险战争、动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六、信息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投资者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一)定期报告:按月报告。本行一般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产品信息披露”中向客户提供截至上月末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下本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二)重大事项披露:当本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将通过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七、申购办法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商卡,并在商卡主账户内存有足额申购金额,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个人客户)》申购。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经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浙商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偏好测评表》上签字确认。经评估不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如仍自愿购买的,须在协议书“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产品确认”栏签字确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浙商银行总行所有。
本文标题:浙商银行“方信理财”1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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