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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贵州师范大学2013年12月31日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校发〔2013〕120号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增强我校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第二条科研奖励的范围为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高等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高水平学术论文(SCI、EI、SSCI、A﹠HCI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文期刊)、高质量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高等次科技成果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和知识产权,未列入校级科研奖励的其它项目、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含文艺创作奖、演出奖、体育奖)均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不再重复奖励。第三条科研奖励的对象仅限于项目立项时贵州师范大学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四条科研奖励将团队(个人)奖励和单位科研绩效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科研实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五条团队(个人)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科研贡献的团队(个人)。凡是以团队成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需由科研成果责任人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在团队中的成果贡献率进行奖励分配。科研成果责任人指项目主持人、论文通讯作者(在未注明通讯作者的情况下,如果以导师为第二作者,以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则视导师为通讯作者)、著作主编、知识产权第一权人以及成果奖第一完成人。(一)科研项目奖励1.奖励类型A类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973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B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C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西部、青年)2.奖励条件本校教师主持的、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或参与单位的上述科研项目(100%自筹经费项目不能计入)。3.奖励金额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A类项目按10万元/项进行奖励,B类项目按5万元/项进行奖励,C类项目按1万元/项进行奖励。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参与单位的项目(子项目在合同书中需有明确表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以子项目实际到位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百分比进行奖励。(二)学术论文奖励1.奖励类型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和EI(工程索引)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2.奖励条件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上述学术论文。3.奖励金额序号杂志类型奖励标准(万元/篇)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文社会科学类1Science、Nature50.02SCI源刊:1区杂志SSCI源刊:1区杂志10.0SCI源刊:2区杂志SSCI源刊:2区杂志5.0SCI源刊:3区杂志SSCI源刊:3区杂志2.0SCI源刊:4区杂志SSCI源刊:4区杂志1.03EI源刊A﹠HCI源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0.54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0.252013年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期刊0.1注:1.SCI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SSCI分区以《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参照《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2月30日07专版;2.如果通讯作者为非本校职工,则视第一作者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减半;3.对于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三)著作奖励1.奖励类型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奖励条件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著者、并标注有作者所在单位“贵州师范大学”的、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上述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科普著作、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字数≥20万字。3.奖励金额按2万元/部进行奖励;在国外出版的外文专著按3倍进行奖励。(四)科研成果奖励1.奖励类型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推广类)、专利奖)以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文艺奖。省部级奖: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奖(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贵州省文艺奖、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2.奖励条件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或者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3.奖励金额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2”进行奖励。(五)知识产权奖励1.奖励类型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发布。2.奖励条件凡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权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的上述知识产权。3.奖励金额知识产权类型奖励金额(万元)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0.40.20.1软件产品、基因序列登记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0.4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国家级省级5.02.0标准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5.02.01.0注: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第六条单位科研绩效与当年学院(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各学院(研究单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第七条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在当年奖励总奖金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对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对于结题验收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第八条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期一年。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四条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学校计财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第十条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
本文标题: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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