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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与接轨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风险补偿方式。本文首先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据此引出了他们的互补性。研究并注意发挥二者的互补作用,对中国市场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然后本文又从新农合方面着重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接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互补性新农合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就价值关系的选择而言,社会保险的出发点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而商业保险的出发点则是它的产业经营性和企业盈利性。就责任主体而言,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由政府来承担保险义务;而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经营性的保险企业或相应的经济实体,并由它们来承担相应的保险义务。就运作机制而言,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投资运营,都需要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在社会保险的运作过程中,行政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商业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付和投资运营,一般来说政府不参与管理,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作的。就受益对象而言,社会保险的受益对象是法律或政策准许的受保群体的所有成员;而商业保险的受益对象是投保者本人或保险合同约定认可的人员。就保险费的负担原则和保障水平而言,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主要来自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三个方面。其障水平只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在贫困线以上,一般生活水平以下。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可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参照自己的经济能力,投入相应的保险费。其保障水平虽依个人心愿而定,但总的说来比社会保险的水平要高。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协调与互补1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的不足。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覆盖率还是保障程度都相对落后。而商业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其机动灵活、富于效率的特点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我国保险业已经步入了稳固发展的时期,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也不断提高。良好的发展态势充分显示商业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各经济主体转移风险、寻求保障的重要工具,能够与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携手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工具。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对于模式中的第二层次——企业年金的举办,商业保险拥有不可多得的优势:首先,商业保险具有较为完善的年金产品设计、寿险精算,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能保证企业年金的未来偿付,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其次,商业保险产品设计灵活多变,可以满足企业年金业务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再次,商业保险拥有强大的产品营销网络,营业网点遍布城乡,给企业年金的销售以及保险给付提供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商业保险通过长时间地经营商业退休金业务和其他长期寿险业务,积累了大量经验,初步培育了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的核心竞争力。3社会保险普及率的提高,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结构的优化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我国寿险业于1982年恢复经营,在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增长、城市家庭出现规模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内寿险市场的产品结构正逐步完成从储蓄型转向保障型,并向投资理财型发展的调整。同时,社会保险的普及增加了城市居民对保险概念的认知程度,加强了城市居民的保险意识,从而带动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三、加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接轨:从新农合角度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独特优势在于:第一,能做到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基金运作风险;其二,具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承保理赔技术优势;其三,可以降低运营成本,节约政府开支;其四,减轻政府压力,强化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职能;最后,能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模式,可概括为“政府制定政策,卫生等部门监督管理,专业化寿险公司承办补助支付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模式。政府下发文件,对“新农合”组织机构、运作模式、资金筹集、资金管理、支付补助、支付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有效防范基金风险;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具体的“新农合”实施方案,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及根据实际需要沟通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划拨工作,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专门的“新农合”办公室,对商业保险公司及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使其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务中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在各定点医院设服务窗口,现场即时赔付。这种模式职责明确、成本节约,能够有效防范基金风险,显著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当地“新农合”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张映芹:《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J].理论导刊,2000,(3)[2]李连友:《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3]王绪瑾:《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定》[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1998,(3)[4]赵秀哲:《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J].金融经济,2007,(4)[5]魏鹏谷、彦芳:《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探讨》[J].山东纺织经济,2008,(1)[6]郭勇:《关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7,(8)
本文标题:浅议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与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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