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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抄核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工作规程》、《湖南省电力公司抄核收工作规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信息化系统在抄表管理中指“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和四方雅龙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在核算管理中仅指SG186系营销业务应用统。以下均简称为“营销系统”。靖州电力公司暂按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模式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单位(含全资子、控股及代管公司)、三大中心及有关部门。第二章抄表管理第四条抄表方式管理1.抄表分为现场抄表和远程抄表两种方式。2.营销系统中抄表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在抄表例日前1个工作日报电费管理中心审批。23.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抄表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在抄表例日前1个工作日报本单位营销部门审批。第五条抄表周期管理1.对客户电能表的抄表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根据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2.新装客户应在归档后第一个抄表周期进行抄表。第六条抄表例日管理1.已上线供电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抄表例日确定原则编制本单位下年度全年抄表例日计划并报电费中心审核。电费中心在20日前报营销部审批。2.未上线单位按照抄表例日编制的管理要求,在本年度12月25日前完成本单位下年度抄表例日计划编制、审核、审批及行文下发工作,并将已行文的抄表例日计划文件报电费中心审核及存档。3.抄表例日确定原则(1)每月25日以后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70%,其中,月末24时的抄表电量不得少于月售电量的35%。(2)供电单位应根据营业区范围内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按有利于电费回收的原则,确定客户抄表例日。3(3)对同一台区的客户、同一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同一户号有多个计量点的客户、存在转供关系的客户,抄表例日应安排在同一天。4.抄表例日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临时变更抄表例日的需按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营销系统实时流转(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抄表例日变更应在抄表例日前2个工作日报电费管理中心审核,电费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报市局营销部批准。(2)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应在抄表例日前1个工作日报本单位营销部批准。(3)抄表例日变更前,应事前告知相关客户,高压客户的抄表例日变更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七条抄表段(本)管理1.各供电单位负责抄表段(本)的编制与维护,电费管理中心负责营销系统中抄表段的管理及抄表段变更的审核。对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本单位营销部门负责抄表本的管理及抄表本变更的审核。2.编制抄表段(本)应综合考虑客户类型、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表方式、地理分布等因素,便于台区线损管理。3.同一台公用变压器的客户,可分为多个抄表段(本)。4.同一条供电线路的专变客户应编排在同一个抄表段4(本)或相邻的抄表段(本)。5.采用不同抄表方式的客户不可混编在同一个抄表段(本);新装客户应及时编入抄表段(本),注销的客户应及时撤出该抄表段(本)。6.抄表段(本)采用“四位数字编号_台区中文名称_线路中文名称”的命名规则。如:0071_城北小区公变_城北线。第八条抄表卡制作与使用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按省公司统一规定执行。未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根据市局制定的模板印制与使用。2.应按客户用电类别选用对应类型的抄表卡。3.建卡、过卡和换卡(1)已使用营销系统的单位,应通过营销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使用四方雅龙系统的可电子格式套打)。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由各供电单位统一填写方式。(2)对新装客户,应根据客户所在变电站、线路、台区及抄表例日编入抄表本(段),并及时建立和打印好抄表卡。(3)对计量装置、用电容量、电价类别等发生变化的客户,应进行抄表卡的更换,换新卡后必须将原卡保留。(4)抄表卡应一年一换,每年完成最后一次抄表工作后,应及时打印新卡并对内容进行核对。5(5)抄表卡填写发生错误时,应将错误数据(信息)用红笔划双横线删除,再用蓝(或黑)墨水笔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据(信息)。第九条抄表本(机)和抄表清单管理1.应对抄表本(机)分类编号、专柜存放,并建立抄表本(机)领(借)用、归还台账(详见附件2),集中由专人保管。2.抄表管理人员应根据抄表例日当天或提前一天发放抄表本(机),抄表员在抄表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归还抄表本(机)(其他情况需借用抄表本应在事情处理完毕后当日归还)。3.抄表本(机)领(借)用、归还和发放、收回双方应当面清点,履行登记(签字)手续。4.抄表本(机)丢失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数据,同时应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并分析原因,进行责任考核。5.跨年度抄表本要转入资料档案室进行保存,保存年限为15年。6.抄表本销毁、抄表机报废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处理。第十条现场抄表管理1.外出抄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抄表例日领取抄表本或抄表机,准备好抄表6所需工具。(2)核对抄表本目录,检查应抄户数,掌握新增、变更客户的情况。(3)使用抄表机抄表的,抄表员按例日下装抄表数据并检查抄表机内应抄客户资料是否完整,电池是否充足。2.抄表应做到:(1)严格按抄表例日抄表。(2)不代抄、估抄。(3)按抄表本目录抄表,以免漏抄、错抄或串抄。(4)核对客户编号、户名、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等信息。(5)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封印等外观检查。②计量装置是否存在烧坏、停走、反转、失压、失流等异常现象。③分时表当前时间和日期是否正确。(6)对专变客户抄表,要核对变压器容量、台数,对有备用变压器、多电源的客户要了解其使用及变化情况。(7)正确抄录表计表码、最大需量、失压记录。对具备有自动冻结电量功能的电能表,还应抄录冻结电量数据。①按电能表表码位数,全部抄录电能表表码,即非“0”数字前面的“0”应全部抄录,不得空缺。7②抄录分时电能表时,应正确抄录各时段表码;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必须抄录总需量及各时段的最大需量,并按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③两部制电价客户暂停、增容、减容、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抄总需量及各时段的最大需量(尖峰、高峰和平段最大需量在电表中设置为只巡显一个最大需量值的,可只抄录该最大需量值和低谷最大需量值)。④按月抄录失压记录数据。不管当月是否存在失压,都必须如实抄录。⑤在抄表本填写表码时,上下数位(如个位数、十位数、百位数)应对齐。8)客户用电量或最大需量出现突增突减的现象,应在现场了解情况,防止错计电量和最大需量。3.现场抄表其他工作要求:(1)抄表员在抄表时应正确着装,抄表员现场规范应遵守湖南省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抄表分册》的要求。(2)登杆或登变压器台阶抄表,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抄表,一人监护。(3)IC卡、预购电表按照其他电能表一样进行抄表。(4)抄表时如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①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作好记录,并立即告知客户,如未能在规定时限处理,暂按以下情况计算表码并发行,待8电能计量装置检定后,再按结果退补电费:a、有总表、考核表的,当总表发生故障时,以考核表数据为依据。b、无考核表的可根据前三次所抄见电量、去年同期电量或表计更换后正常用电的日平均电量进行计算。C、确实无法确定电量的,经市局营销批准后,当月可暂以零电量发行,但次月必须进行追补。②客户用电性质发生变化,先按原方式进行抄录;待实际结果认定后,再按结果退补电费。(5)抄表时如遇下列情况,应做好记录,抄表完毕后当日填写报告单经班组长审核签字后报本单位异常管理员按规定处理。①除季节性用电外,客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②有表无卡、有卡无表。③电能计量装置异常。④表计位置安装不合适。⑤客户定比定量与现场不符。⑥客户用电性质发生变化。⑦失压记录数据发生变化。⑧其它异常情况。(6)发现窃电或私自拆表、无表用电、铅封脱落等情况以及其它违章用电行为,应保留现场并通知用电检查人员9前来处理。4.远程抄表管理(1)远程抄表应严格按照省公司及怀化局对远程抄表结算实用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2)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三个月内,应每月到现场核对远程抄表数据,如发现异常,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在采用远程抄表方式三个月后,至少每三个抄表周期对远程抄表数据进行一次现场核对。对丰枯结算客户在丰枯交替月对表码进行现场核查。(4)对连续二个月出现抄表数据为零的客户,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5)抄表例日无法正确抄录数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补抄,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抄表数据录入已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抄表人员应在抄表例日当日将抄取的数据录入(或将抄表机中数据上传)到营销系统。1.抄表数据应分户、分项进行录入。2.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抄表异常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实,对表码抄、录错误的要及时修正,其他异常情况应登记并发送异常工单传递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尖峰、高峰和平段最大需量在电表中设置为只巡显一个最大需量值的,可只录该最大需量值和低谷最大需量值。10第十二条抄表数据审核1.抄表数据审核的内容包括:抄录数据是否准确,电量波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漏抄。2.对数据审核有疑问的,应及时进行补抄或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或补抄无异常的客户应作好记录,存在异常的应提交异常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对电量波动率超过规定阀值的客户应进行现场核实。4.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抄表数据审核:(1)抄表例日在20日之前的,应在抄表数据录入营销信息系统24小时内完成审核。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抄表例日在20日之前的次日完成抄表数据审核。(2)抄表例日在20日及之后的,使用营销系统及未使用营销系统的供电单位都应抄表例日当日完成审核。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经本供电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24小时。第十三条抄表数据提交1.抄表数据审核无误后应当日提交到核算环节。2.抄表数据已录入并提交到核算环节的,不得无故退回重录,超过抄表例日退回重录的,抄表员应提出申请待电费中心审核后,由核算员在系统详细描述退单原因。第十四条抄表工作其他要求111.抄表人员责任区域应实行定期轮换,同一人员对同一抄表段(本)的抄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2.抄表员应在抄表例日的前一天或当天在营销系统中创建月度正常抄表计划,并只能对自己的抄表段进行创建,不得按供电单位创建。3.抄表员应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现场信息与系统信息一致并及时绘制与更新抄表路线图。4.抄表人员应按抄表例日完成抄表及抄表数据录入营销系统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抄表例日当日完成抄表数据录入营销系统工作的,应经本供电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超过次日。5.抄表人员收到核算环节发送的异常工单,应认真核实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并发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6.对丰枯结算客户丰枯交替月表码进行现场核查,防止发生营业差错事故及内外勾结事件。7.各单位按本单位的现场核查制度定期开展抄表工作质量的核查工作并有记录8.电费管理中心、各供电单位应对营抄工作任务关键点进行提醒并有记录可查,使营抄各项指标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可控。9.各供电单位每月5日前将抄表工作质量统计表(详见12附件三)报电费管理中心,电费管理中心8日前审核汇总后报营销部。第三章核算管理第十五条电量电费计算1.电量电费计算工作包括:(1)计算客户抄见电量、损耗电量、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及价外代征电费。(2)对抄表段(本)的提交质量进行监督。(3)统计、分析、报告抄表段(本)提交质量情况。2.电量电费计算时应做到:(1)按时限要求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①每月20日及之前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72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②每月20日之后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在抄表段(本)提交后48小时内完成电量电费计算工作。(2)对未及时提交的抄表段(本),应及时告知提交人,督促(采用电话或工单方式)其尽快提交,并做好记录备查,防止因漏提交造成漏算电费。第十六条电费计算结果审核
本文标题:抄核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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