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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交流内部交流概述相关概念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概述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概述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概述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趋势新形势:集约、整合系统管理、综合规划一、水厂相关规范选址与防护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建设部2006.6.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建设部1999.2.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建设部国土资源部2005.10.1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574号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1995.1.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1、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2、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3、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3、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4、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接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一、水厂水厂分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Ⅰ类:30~50;Ⅱ类:10~30;Ⅲ类:5~10;注:Ⅰ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水厂内部组成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一、水厂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水厂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水厂建设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注:预处理、深度处理在我国发展应用历史不长、故给水建设标准、规划规范中没有包含相应的用地指标。对于常规处理净水厂,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用地指标完全相同,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xx指标用地指标和幅度均较小。根据相关经验,用地指标去0.2到2.5平方米(m³/日用水量),可用内插法求得。二、污水厂相关规范选址与防护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建设部2006.6.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建设部2001.6.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建设部国土资源部2005.10.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6.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污水厂分类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五类:Ⅰ类:50~100;Ⅱ类:20~50;Ⅲ类:10~20;Ⅳ类:5~10;Ⅴ类:1~5。注:Ⅰ类含上限值,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污水厂内部组成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包括下列设施用地: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一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和处置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污水二级处理厂的生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可与一级处理厂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污水深度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二、污水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二、污水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辅助生产、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在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管理和管理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污水处理厂总用地控制面积的5%~15%,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二、污水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用地指标略高于其他两个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三、开闭所(开关站)相关规范相关概念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2014建设部2015.5.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2002版)建设部2002.4.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开闭所(开关站):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相关规定与建设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单位,叫配电房。电压不变,没有变压器,只有同一电压等级输入输出的,10kv电压等级的,就是开闭所,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叫开关站。相关概念区别四、变电站(所)相关规范分类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2014建设部2015.5.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建设部1994.1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建设部1993.5.1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6.1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1996电力工业部1997.1.1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变电所部分)建标[1997]204号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11.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五类变电所。选址与防护要求《城市电力规划规范》(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2)靠近负荷中心;(3)便于进出线;(4)交通运输方便;(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四、变电站(所)设置规定与建设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相关规范分类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设部2006.11.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建标[1994]574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1995.1.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相关概念及选址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瓶站两者全部功能的基地。燃气六、公共厕所相关规范概念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2003.1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建设部2002.4.1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建设部2005.12.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建设部2005.5.1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建设部1996.4.1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9.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十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分类《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六、公共厕所六、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表A.0.3规定每1000~3000户设一处,建筑面积与上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规定相同。六、公共厕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六、公共厕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相关要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相关要求七、垃圾收集相关规范相关概念名称编号或文号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2003.12.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建设部2005.5.1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65-95建设部1996.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建设部2002.4.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建设部2006.8.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建设部国土资源部2005.10.1《环境卫生术语标准》废物箱:设置与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垃圾的容器。垃圾收集点: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垃圾收集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的中间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其可以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废物箱《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七、垃圾收集收集点《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收集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表A.0.3有
本文标题: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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