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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招投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询价和直接采购,以下没有特殊说明的招投标均指公开招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参股由公司组织管理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司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公司的项目管理部是招投标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纪检委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监督部门。公司经办部门、项目公司是具体的实施部门或单位。第六条达到一定金额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办公用品、技术服务、咨询、宣传、广告等采购活动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进行报批或报备。第七条采用邀请招标、议标、询价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尽管得到公司批准,也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必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八条项目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由合约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第九条项目公司的招投标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熟悉招投标程序,掌握招投标工作一般知识,不能胜任的应2及时更换。第十条直接委托方式应严格禁止,采用邀请招标、议标、询价方式的,参与竞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一条采购活动的过程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十二条在建公路、水运、围海造地、市政项目(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单项工程项目造价超过100万元,或单位工程总额超过1000万元。(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超过50万元。(四)设备、物资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五)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超过30万元。(六)办公家具、设备、工具采购超过30万元。(七)技术服务咨询类(设计咨询、技术咨询、研究试验、测量、监控、检测、规划、工可研等)造价超过超过50万元。(八)上述未包括的其它项目,超过50万元。第十三条在建的房产、地产经营开发项目(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或单位工程总额超过500万元;装饰、装修超过50万元。(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超过30万元。(四)设备、物资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五)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超过30万元。(六)办公家具、设备、工具采购超过30万元。(七)技术服务咨询类(设计咨询、技术咨询、研究试验、测量、3监控、检测、规划、工可研等)造价超过超过30万元。(八)广告、宣传超过30万元。(九)上述未包括的其它项目,超过30万元。第十四条运营项目(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单项工程项目造价超过50万元,或单位工程总额超过500万元;装饰、装修超过50万元。(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超过30万元。(四)设备、物资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五)工程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超过30万元。(六)办公家具、设备、工具采购超过30万元。(七)技术服务咨询类(设计咨询、技术咨询、研究试验、测量、监控、检测、规划、工可研等)造价超过超过30万元。(八)广告、宣传超过30万元。(九)上述未包括的其它项目,超过30万元。第十五条公司机关(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二)技术服务咨询类(设计咨询、技术咨询、造价咨询、研究试验、工可研等)造价超过50万元。(三)办公家具、设备、工具采购超过30万元。(四)广告、宣传超过30万元。(五)上述未包括的其它项目,超过30万元。第十六条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拆解规避招投标规定,应合理划分项目实施合同段,对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归类,能打包的应打包招标,避免招标次数过多,增加招标费用。第三章招标管理机构及相应职责4第十七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纪检委负责人担任。第十八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项目管理部负责。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委派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第二十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指导、监督项目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二)批准招投标计划,审批招投标结果。(三)对违反招投标管理工作规定的项目公司、责任人作出评判。(四)负责招标过程中的领导、决策性工作。第二十一条招标工作小组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二)审核项目公司招投标计划、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度等;(三)对违反招投标管理工作规定的项目公司、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四)处理招投标管理来往文件;(五)负责公司的招投标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应包含项目公司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制订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制度;(二)制订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三)制订招投标计划;5(四)划分招标合同段;(五)编制或审核招投标文件;(六)审批邀请投标单位名单;(七)审批评标、定标原则,审批招标文件;(八)出席开标会;(九)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十)负责招标过程中的一切领导、决策性工作,如招标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是否召开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原则性问题;(十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十二)编制招标报告,并向公司汇报;(十三)其他有关招标的事项。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一)招投标工作一般应委托有一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二)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司确定,项目公司可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向公司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经公司同意也可由项目公司自行选择;(三)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四)项目公司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向公司建议辞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五)招标代理费用一般由中标单位支付,但本着降低成本和投资原则,招标代理费可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30%。第四章招标工作及管理程序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6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特点和进度,编制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年度招标计划和季度招标计划以及招标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招标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主要工程量、规模、标段划分情况、招标范围、造价情况等;(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三)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招标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可追溯性。方案应由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招投标总体计划应在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完成,并上报公司审批;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度12月份完成并上报公司审批,季度计划应于上季度末上报公司。第二十九条招标计划审批通过后,项目公司在进行具体项目招标前,应提前1个月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工作计划上报公司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第三十条经项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招标文件、招标预审文件等应上报公司领导小组,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对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只有通过评审的招标文件才能进行招标工作(包括资格预审)。第三十一条项目招标一般工作程序(以资格预审招标方式为例):(一)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二)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组建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资格审查报告,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7(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七)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编写补遗书,发给所有投标人;(八)组织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编制评标细则(如有);(九)组织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十一)定标,形成定标会议纪要;(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协议书;(十四)处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投诉。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是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即具体实施单位,公司的项目管理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要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三十四条项目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熟悉国家《招投标法》、行业招投标管理等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需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作程序。第三十五条拟采用邀请招标、议标、询价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请示。经公司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当8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询价函。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才能进行邀请招标、议标、询价的项目,项目公司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发售的招标文件、补遗书、招标评标结果、合同文件等招标过程文件资料应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七条设有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限的,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限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三十八条编制的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限必须满足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目标的需要,发布前应上报公司审批,严禁超概现象的发生。第三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按月编制招标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招标日期、开标日期、发中标通知书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中标价格、合同价格、主要工程量、工期、质量、中标单位等信息,并按月上报公司。新增招标项目应在说明中说明。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管理第四十条开标、评标前应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邀请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监督领导小组、项目管理部派人参加。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以及行业监督人员参加。第四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四十三条开标、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的规9定。第四十四条评标细则(如有)需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评审批准,经公司批准不需评审的需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第四十五条招标评标结束后,项目公司招标小组应核查评标报告的完整性。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四十六条采用邀请招标的参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执行。第四十七条采用议标、询价方式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三)议标、询价记录;(四)符合要求的议标、询价情况一览表;(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承包商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10(九)澄清、说明、谈判纪要;(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七条定标程序招标评标结束项目公司招标小组依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选,并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审批中标人,按规定公示。公示期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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