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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研究一、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困境1、相互制保险本身的制度设计缺陷(1)非盈利性与会员利益的矛盾。虽说相互制保险公司的非盈利目标有利于公司从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当公司出现盈余时,会员可以依据缴纳保费的多少,享受公司的利润盈余,但是非赢利性本身往往会导致管理层忽视利润、不计成本与效益,从而忽视会员利益。相互制保险在其他险种如人寿与机动车辆险中,因为赔付率较低,而可能出现结算盈余,会员容易得到保费返利(红利),但在农业保险领域,高赔付率再加上非盈利性的软约束,会员很难得到红利,管理层与会员的利益很难达到一致。(2)对管理层激励作用有限。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理事会成员一般是由会员选举产生的,它事实上就构成了会员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被选举出的管理人员没有薪水或薪水很低,工作好坏与社会声誉挂钩。管理层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很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会员的利益,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道德风险问题。近些年来,相互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经营成效,开始向社会招募职业经理人,这些职业经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相互制保险公司虽然也能支付与业绩相关的奖金,但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提供给管理人员的一揽子股票和期权相比,激励作用有限。(3)会员对管理层约束的有限性。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不能像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那样“用脚投票”来约束管理层的行为,他们只有中途解除保单,而这种方式往往对会员很不利,特别是投保的头几年,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所缴纳的保险费,反而给投保人(会员)造成损失。2.相互制保险与农业保险的矛盾(1)相互制保险资金的有限性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资金需求大的矛盾。高赔付率是农业保险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办好农业保险首先要面临的是高赔付率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又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仅依靠参保农户之间筹措的保费,难以承受农业保险高赔付率的需要。因而,资金问题是制约相互制保险发展的主要瓶颈。2(2)相互制保险的自愿原则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的矛盾。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要与强制性原则结合起来,这一点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从国外实践来看,不管是发达的日本、美国、加拿大、法国还是发展中的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实行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相互制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制性相矛盾。因为如果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很严重,不仅不能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的萎缩。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农民收入低的情况下,很难提高参保率,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吸纳会员、分散风险。3、我国缺乏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基础性条件——合作意识与合作组织(1)合作意识没有形成。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民主、开放、自治。在我国,合作经济虽有BC多年的历史,但是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纵观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往往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一方面,政府官员在发动的过程中越俎代庖,强迫农民加入,违背自愿原则,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因而,合作组织在管理上不是实行自治而是按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治理。(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相互制农业保险在国外之所以比较成功,就在于这些国家有比较健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日本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就是建立在全国多个共济组合的基础上的。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建立在全国万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基础上的。可见,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开展相互制农业保险的载体。然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的农户成了小农(温铁军),种植规模小,生产方式分散。到目前,全国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缓慢,大多数地区缺乏建立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组织条件。二、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建议1、选择合适的地区或范围开展相互制农业保险(1)与合作制度相吻合的、具有同一风险的经济组织,如黑龙江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这些组织之所以适合相互制保险,在于他们有长期的较好的合作制传统,成员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居住地与生产劳动的地区比较集中,生产规模大,既是3举办相互保险的载体,又是相互保险的需求方,便于按照相互制保险的基本原则组建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比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就是在黑龙江垦区十几年的互助合作保险基础上率先成立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成功范例。(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整体上来说发育缓慢,但是从绝对数上来说,年已达万个,加入的农户达到万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中、东部地区以及特色农业地区(比如山东的花生、云南的烟叶、吉林的大豆、新疆的棉花等)。这些地区农民民主参与意识、风险意识较强,不需要政府强制推行。我们可以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开展相互制农业保险。(3)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比重大、农产品商品化率高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指农业大省,如安徽、河南、四川等。首先,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的比例大,便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能够保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有较稳定的会员,在较大范围内筹措保险基金、分散风险。其次,农业大省都是我国主要的商品粮基地,农产品市场化率比较高,农民对农业风险比较敏感,因而对农业保险比较重视。再次,农业大省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且收入水平低,采用相互制保险有利于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缴费灵活的保险产品,易于被农民接受。2、加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制度创新(1)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创新。作为保险界特有的一种公司形态,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作为企业就应当是赢利性的机构,否则就不成其为企业。所以相互制保险公司应当把非赢利目标转变为赢利目标,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企业经营目标与会员利益一致。为了实现赢利目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保险在相互保险公司成立的早期,只在特定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互助共济)。(2)仿照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对相互制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创新。相互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选举或在经理市场上招聘经营管理人员,由会员选举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把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激励经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弥补相互制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的缺陷,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扩大公司资金来源。3、为相互制农业保险提供外部条件4(1)提供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必须有政府的财政补贴,这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财政补贴,不管是哪一种农业保险模式都无法稳健经营。对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的相互制农业保险,更需要政府的补贴。(2)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一是要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的分级再保险机制,二是通过中国再保险集团向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使各地的相互保险组织的风险真正做到分散化,保证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3)加强引导,减少行政干预。在我国农民合作意识、保险意识较弱的条件下,开展相互制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发动与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宣传解释、提供优惠政策。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强迫命令,更不能干预相互制农业保险的业务。要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过去“农民出钱,政府决策”的模式改变为“政府支持、农民决策”模式,发挥相互制保险民主决策的优势,在不断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保险意识的基础上促进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本文标题: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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