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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知识培训•白下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养老保险讲五个大问题:一、社会养老保险概念二、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三、单位职工参保手续四、自由职业者参(续)保手续五、个人账户一、社会养老保险概念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点:1、强制性。是由国家立法,通过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行为,强制实施。2、互济性。是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手段,其费用来源由国家、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广泛的社会互济。3、社会性。表现在其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范围广、管理服务社会化。二、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逐步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三、职工参保:1、五项险种: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2、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单位养老20%,个人养老8%;单位医疗9%,个人医疗2%;单位工伤有三个比例,主要根据企业风险性质不同,分为三个标准:0.5%、0.8%、1.1%,单位生育0.8%;单位失业2%,个人失业1%。3、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续保和保险中止:参保和续保:用人单位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在职职工花名册》,携带劳动合同、就业证及《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先在就业部门进行录用备案,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保险关系。保险暂时中止:单位携带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到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终解备案,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保险关系中止,并打印《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四、自由职业者参(续)保手续:1、参保条件:本市户口,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的自雇人员,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已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2、参保手续:首次参保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续保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于每月3-24日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的参保手续。3、申报、缴费:A、自由职业者申报。目前标准为:358元B、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单”到南京市任意建设银行办卡缴费(及时与建设银行办理签约代扣手续)。五、个人帐户组成:a、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额(8%);b、从单位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2006年7月后不再划入);c、上述两部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缴费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130元/月其中缴费基数为1100元,比例为:11%,1100*11%约等于120元,加10元大病医疗保险,即为130元。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35周岁如下,缴费基数*30%36周岁—45周岁,缴费基数*3.4%45周岁—退休前,缴费基数*3.7%退休以后,退休工资*5.4%,扣1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一、概述1、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2、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3、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驻宁企业的退休人员。4、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市退管中心实行集中管理。条件具备且退休人员较多的部、省属及大型企业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根据自愿原则,也可由市退管中心委托企业管理。5、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划拨标准为:2007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000元;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500元;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个人相应减半承担。6、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退休人员方可办理转入社区手续。(1)退休人员首次转入社区管理:若居住在南京市区内,应到其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到;若是居住在南京市区以外的地区,则应到其退休前单位注册地(以劳保网为准)社保中心去报到。(2)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由社区视退休人员具体情况编入相应的自管小组。自管小组一般以街道巷弄、居住楼群为范围,按照相对集中、志趣相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30-100名退休人员为一组。二、“四走访、五慰问、六服务”。1.四走访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时,须挂牌服务,填写《上门服务单》。(1)首次走访:每月对新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发放《联系卡》,掌握基本情况。(2)定期走访: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走访不少于一次,动态掌握生活状况(3)重点走访:对辖区内鳏寡孤独、特困、重病、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每半年走访一次,了解情况,尽力帮助解决困难。(4)特定走访:对辖区内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发生突发事故及死亡等其他情况的企业退休人员,及时上门走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五慰问上门慰问时,工作人员须挂牌服务,填写《上门服务单》,慰问对象签字(按手印)领取慰问金或慰问品。慰问活动的资料应定期装订、归档。(1)节日慰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辖区内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家庭、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百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居住在敬老院的退休人员进行慰问,按规定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2)生日慰问:对辖区内70周岁、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在本地的,于生日前夕上门慰问并发放生日慰问金或慰问品;居住在异地的,于生日当月按照其养老金发放方式发放慰问金。(3)重病慰问:对辖区内患危重病的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在本地的,社区组织自管互助组织成员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居住异地的,按照其养老金发放方式发放慰问金。重病慰问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一次。(4)死亡慰问: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上门对其亲属进行慰问,并按规定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居住异地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于死亡手续办理后次月,按照原养老金发放方式发放死亡慰问金。未享受过重病慰问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同时按规定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5)困难慰问: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上门看望慰问。3.六服务(1)人事档案集中管理服务。由市退管中心对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免费查阅服务。(2)医疗健康服务。每两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退休人员电子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医疗保健讲座等。(3)文体活动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4)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和有关信息查询服务。(5)报领丧葬抚恤费服务。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其亲属办理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费手续。(6)引导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引导退休人员建立自管组织,为他们创造活动条件,提供相关服务。三、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在次年的4月至6月间办理年度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1.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地点:(1)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办理认证手续。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原因不能前往办理认证的,可向就近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2)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3)跨年度认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2.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1)办理认证手续时请携带以下资料:①、被认证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②、居住在外市的被认证人员,还须提供由居住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材料。③、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被认证人员,还须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也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生存证明。④、居住在国外的被认证人员,还须提供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2)居住在异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的,采取邮寄“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通知”的方式,凭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认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办理认证手续。(3)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代认证手续。代认证人员除按规定提供被认证人相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将从该年度7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认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四、免费健康体检免费健康体检的对象为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已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首轮体检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目前正在进行的为第二轮健康体检,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1、健康体检的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心电图、胸片、B超、血尿常规、粪便隐血试验、血生化体检组套、肿瘤标志物检测等八个项目。2、企业退休人员在接到社区通知后,到社区领取《健康体检服务手册》,并办理体检预约。在约定的时间内,体检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刷卡进行体检。体检人员一般在20个工作日后凭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社区领取《健康体检手册》(体检报告)。五、丧葬抚恤金及供养救济费的申报1.丧葬抚恤金的申报办理丧葬抚恤金须提供以下六份材料:(1)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3)火化证明;以上三项须有一项为原件(4)死者与继承人关系证明(5)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继承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a)若发放方式为银行代发,考虑到养老金调整因素,存折(或银行卡)保存一年不能销户;(b)若发放方式为邮汇,则须提供:第一继承人姓名、身份证号、邮汇地址、邮编2.供养救济费的申报【1】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子女未满18周岁;(3)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4)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5)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6)配偶(条件如下)。A:死亡人员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死亡时,配偶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B:死亡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C:死亡人员为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1988年6月后办理退养手续提前退休的,其配偶以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岁数,根据上述A和B的条件确定是否符合供养条件。【2】申报供养救济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a)供养人为父母或配偶是农业户口的,需乡政府出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为非农的,需街道办事处出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b)供养人为子女的,需出示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证上要有父母的姓名)或派出所出证明;(2)提供供养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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