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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协会第二条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协会是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者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特种设备工作者、企业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和发展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事业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全市特种设备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强省内外的同行的相互交流合作,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和我省、市的特种设备安全事业服务,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协会为独立的法人,经平顶山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接受其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知道。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09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2、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检验、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课题讨论、研究和考察活动,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3、普及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知识,收集特种设备安全情报和信息,传播先进理论和技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监察、检验、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要求,承担专项委托培训。5、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技术协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市检验检测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调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特种设备的检验水平和检验质量。6、积极支持全市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工作,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开展为特种设备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7、组织专家、教授、学者和相关人士对特种设备方面有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经常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8、接受部门、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委托,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9、帮助企业贯彻GB/T9000、ISO9000系列标准,加强技术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强化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10、发现和培养在特种设备领域从业的优秀人才,积极向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推荐访问学者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力量。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个人会员1、承认本协会章程;2、自愿加入本协会;3、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者。(二)团体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企业、科研、院校、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单位,自愿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批转,即为团体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零星会员申请入会,也可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力;(四)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服务的权力;(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五)团体会员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直接向本协议交纳会费的数额,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缴纳。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必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议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市特种设备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及一定知名度;(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大会2/3以上会议表决通过,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团体会员会费;(二)社会各方面捐赠;(三)政府资助和专项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部的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议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议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平顶山市民政局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程力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自2014年月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于今后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不符的,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
本文标题: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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