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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主讲:陶玉成个人与组织利益方向和谐一致《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1: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李某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李某的工资将会减少300元。李某觉得还是工资多拿一些好,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月工资1800元,劳动者主动放弃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1年后,李某因为和公司在工资支付上发生争议,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双方有明确约定为由,同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你认为李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分析:1、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等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约定是无效的,应该依法予以纠正。2、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可能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李某可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这是可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支持的。4、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7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4: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2:职工已经参加了新农保是不是就不需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了呢?农民工张某在家乡参加了新农保,2009年7月来到长沙某物业公司工作。该公司得知张某已经参加新农保后,就社会保险问题与其协商约定: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张某。2010年8月,物业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以没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张某参加了新农保,责任在张某,而不在该公司为由不予缴纳。您认为张某的主张会得到仲裁的支持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2、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何不同?3、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进单位从事劳动,是否允许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4、《社会保险法》对新农保有什么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1、保障对象不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新农保是保障农村居民群体。2、城保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新农保强调自愿原则,不强迫。3、新农保有弹性。缴费标准分五档,农民自愿选择。答案是肯定,如果就业单位稳定就有权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可以继续参加新农保。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3:用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法处罚劳动者合法吗?2005年4月,王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查询得知公司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停缴了王某半年的养老保险费。王某追问公司后得知,当时王某因为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给了其记过处分,要求其赔偿了部分损失,同时停缴了其半年的养老保险费。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处罚,并给予了公司部分赔偿,公司不应再停缴其养老保险费,公司则拒绝纠正。案例分析:1、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进行处罚。2、但任何处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4: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李某系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双方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为10个月,从2008年12月22日到2009年10月21日。2009年6月20日,用人单位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李某本人表示同意,但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认为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您认为李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1、何谓非全日制用工?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5:用人单位能否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某高科技公司2007年成立,该公司一直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很不服气,在查询有关规定后要求公司补缴医疗保险费,公司拒绝,职工联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6:社会保险费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吗?2008年5月,葛某与北京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葛某月薪1万元,如果葛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企业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葛某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2011年5月,葛某获得了猎头提供的月薪1.5万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葛某以该外资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葛某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劳动合同缴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方可离开,葛某提请仲裁,您认为葛某能不缴纳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7: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周某是河北省某煤矿的一名矿工,从事煤矿开采。2009年3月的一天,周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前往单位职工浴室洗澡。在浴室洗澡时,周某不慎摔成骨折。事故发生后,周某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周某工作结束后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周某摔伤纯属由于个人不慎造成,并且与工作无关,因此认为周某在洗澡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周某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这一认定结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你认为周某的工伤认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分析: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包含三个必须同时存在的要点:第一、工作时间前后;第二,在工作场所内;第三,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只有这三点同时符合,才能将劳动者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本案中周某的情形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也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所以,周某的情形是否能够确认工伤,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由于采煤工人下班之前洗澡属于其收尾性工作,因此应当将周某的情形认定为工伤。3、周某不慎摔伤不影响工伤的认定。4、其他劳动者发生和周某类似的情况,只要其洗澡行为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就肯定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8:因工作方面纠纷情绪激动自残叫工伤吗?以某中学教导主任,在教委干部调节其和家长的冲突中,因不满调解结果过于激愤用刀将自己刺伤的事情。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6:劳动者工作时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韩某任某公司技术开发部副经理。2006年10月,韩某为设计新产品,连续加班两周,经过紧张的工作后终于到了实制阶段。但是,第一次实验出现了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韩某在产品设计上存在缺陷,是导致问题的关键。韩某不服气,又没日没夜第进行无缺陷论证的工作。2006年11月3日,韩某在加班工作中突发疾病,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最终韩某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韩某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享受因工伤亡的待遇。公司领导拒绝承认。经抢救韩某的医院确认,导致韩某死亡的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案例分析: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9: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受伤是否叫工伤?2005年6月,某公司工会组织职工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公司职员尚某不慎受伤,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尚某受伤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尚某在职工比赛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正确吗?《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分析: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尚某的情形是否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呢?2、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尚某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尚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讲义案例10: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影响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要赔偿损失吗?程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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