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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讲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王祖云与劳动合同法比,社会保险法特点:适法主体多元调整关系多重涵盖制度多样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立法背景、过程、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三、社会保险法立法原则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工伤保险四、失业保险第三节法律责任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任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三、骗取社会保险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过程、意义(一)背景1、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2、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有了更高期盼。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费草案面向社会收集意见7万多条,赞同意见占绝对多数。3、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实践,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框架基本成型,服务体系初具规模,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物质基础。(二)过程原劳动部1993年开始起草,1995年上报国务院;1998年后,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原劳动部第二次组织起草,并于2001年第二次上报国务院。国务院两次审议时,未能在社会各方面形成共识,也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2006年上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进行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正式诞生。(三)意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二、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参保个人之间;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上述主体之间的关系。(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主要权利就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是一部权利法,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具体体现,它需要规定参保人员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享受什么待遇,这些权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和救济,这是立法的主要目的。(三)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效率优先。社会成员中的弱者以及工伤、疾病、失业、年老等情形,必然出现贫富分化,使部分社会成员失去生活来源。经济的发展不一定能够保证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发展成果,必须在二次分配中进行适当调节。社会保险制度就是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分配制度。三、社会保险法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等中央一系列决策部署,都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制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公共财政投入,加大分配调节力度,防止和减少两极分化;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总结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实践,借鉴国外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对于改革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作了一些弹性或授权性规定,为今后的发展留出空间。四、社会保险体系和性质《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将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体现了统筹城乡,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立法目的。(一)社会保险体系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五大体系九个险种: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工伤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性质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除外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国务院另定。即凡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么属应当参加,要么属另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政策引导其尽量参加:一是中央财政对已经达到60岁(男女)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5元;二是地方财政实行缴费补助,补助到个人账户;三是启动时如果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老人,领取的前提条件是,其子女必须参保。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到达60岁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部分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累计+地方财政补助累计+利息累计)÷139+中央财政每月补助55元+地方财政每月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可以参加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无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48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保待遇。应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政府补贴:享受低保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国家机关除外)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修订前的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4、失业保险国务院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双强制四川省条例: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5、生育保险企业:应当参加归纳: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的五个险种,属于强制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其他雇佣关系;参加新农合的尊重本人自愿。超出劳动关系的四个险种,均属于自愿性或政策引导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介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特点1、老病残遗一体化原规定:缴费满15年的,直接病退;不满15年的,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应明确的问题:不同的缴费年限,病残津贴的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继续领取病残津贴还是养老金?如果缴费很短,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记账管理;待遇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规定:退休条件未变。但对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为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交方式:后延缴费;或一次性缴纳。我省目前可以两头补,前面最多补5年,后面一次性缴纳。问题:“可以”的选择权是本人还是政府?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养老,因此才有补缴的新规定;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又很低。选择权应当给本人。(三)职工、单位、其他个人缴费规定1、职工12条: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一般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现行特别规定:职工工资高于300%的,按照300%缴纳,低于60%的,按照60%缴纳。2、用人单位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注意:不是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四川原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确定。3、其他个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我省规定实行5年过渡,从60%逐步过渡到100%。但很多地区反映个人缴费困难,实际上还是在60-100%范围内,由个人选择。下一步准备仍然采取在60-100%范围内,由个人选择。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职工医保的发展第一段:公费、劳保医疗第二段:探索建立共济医疗保险制度94年前为自发改革;94年进行“两江”试点;96年扩大试点;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全面推行医改。(二)职工医保的特点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机会公平和共济性;待遇支付为实物补偿(医药服务);涉及第三方(医疗服务提供方),管理难度大;人员就医流动性大,对服务要求高。(三)职工医保待遇26条:职工医保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四)职工医保支付范围、不予支付范围28条,可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金中支付。30条,不予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30条第二款:先行支付,代位追偿。(五)医疗保险服务29条第一款:直接结算29条第二款: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六)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管理31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服务。合理、必要:不浪费医药资源和基金。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资金、对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1、世界: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是工人斗争的结果。德国俾斯麦政府时期,工人运动的内容:缩短工时,增加工资,要求工伤补偿。大约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催生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自此10年内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俾斯麦在德国通过养老保险法案时说:一个退休后必然有保障的人,他为什么一定要去造反呢?2、中国:53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企业自我保障;94年,《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工伤保险成为法律制度(劳动法70、73条);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对计划经济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社会统筹;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丰富和完善了相关政策,为社会保险法立法奠定了基础。(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雇主责任2、不计责任补偿3、强制性参保4、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5、待遇法定6、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7、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前三个原则是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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