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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的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其中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照《生2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第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第十条在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根据“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以确保煤层气企业地面和煤矿企业井下安全生产。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地质灾害、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3第十二条承担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方案(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由煤层气企业自行设计,但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施工方案审批制度。第十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监理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工程监理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六条在工程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工程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测。各种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监测设备等必须定期校验、检定。第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构签订4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等资源,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第二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能熟练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第二十三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井场、站场。参观人员须经审批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井场、站场。所有进入井场、站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第二十四条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需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安装位置合理;(二)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设备,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机械各传动部位要安装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罩;5(三)做好设备的换季维护保养工作,防止设备锈蚀、冻裂;(四)各种带压设备应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必须立即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第三章硫化氢防护第二十七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第二十八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重点监测区应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硫化氢含量达到10ppm时,硫化氢监测仪启动1级报警,提示现场作业人员硫化氢的浓度超过阈限值;硫化氢含量达到20ppm时,启动2级报警,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硫化氢含量达到100ppm时,启动3级报警,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第二十九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并做到:6(一)在钻井、试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中,以及站场作业中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二)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专人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条在含硫化氢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第三十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及气体处理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与硫化氢条件相适应。第三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第三十三条含硫化氢矿区煤层气井钻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质及工程设计应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三)井场严禁烟火,并应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四)应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监测和控制钻井液pH值;(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应落实有效的7防硫化氢措施。第三十四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取防喷措施;(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应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五)对钢丝作业、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应落实硫化氢防护的措施。第三十五条含硫化氢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应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六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应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已经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加盖帽,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8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三十七条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调研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第三十八条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第三十九条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距高压架空电力线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m,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站距离不小于20m;(二)距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不小于25m;(三)距国家铁路不小于20m,距工业企业铁路不小于15m,距高速公路不小于20m,距其它公路不小于10m;(四)距相邻厂矿企业不小于20m。第四十条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m。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间距应不小于5m。第四十一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第四十二条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9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三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动力设施应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第四十四条钻井工艺技术应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订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五条探井设计时应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能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m。第四十六条固井作业设计应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套管柱应进行强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拉应力等三种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第四十七条设计方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第四十八条测井工程设计内容可参照国家现行的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其中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应做特别规定。第五十条应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应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10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第五十一条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要求。以井口10m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m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施工的规定,不是设计的规定,放在后面)第五十二条抽油机地基、底座基础应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第五十三条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根据下泵深度、泵体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第五十四条井口应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处理后,满足相关要求才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第五十五条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线,均应设防静电装置,如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应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11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有不宜大于100Ω。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第五十六条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遵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二)防
本文标题:煤层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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