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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二)基本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三)附加编制的核定。中小学附加编制总额不得超过其教职员编制总额的10%。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民族班,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加1名编制;每个年级只有1个班且平均班额低于30人的偏远地区农村小学,可增加3—4名编制。3、负责全乡镇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乡镇中心小学,其所在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的可增加3名编制,5—10万人的可增加4名编制,10万人以上的可增加5名编制。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寄宿生达到200人以上的中小学,以及学生规模达到500人的中小学分校,可增加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5、有省级、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中学可增加2—3名专任教师编制,小学可增加1—2名专任教师编制。(四)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安排教师的中小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五)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六)中小学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并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员编制,实行自收自支管理。(七)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0人。四、编制管理(一)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本级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市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分配方案,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教职员人员经费。(二)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表4要求,向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地不得突破市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学校在本实施办法规定外需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部署工作等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四)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经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五)建立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本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将所辖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编制总额和教职员情况,按照表5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表6要求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并抄送省教育、财政部门。(六)中小学在核定的教职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合理配备教职员,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件聘任专任教师。(七)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员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八)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干教职员队伍,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九)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十)编制下达到学校后,各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不配而又长期另请代课教师的现象。(十一)对于超编的中小学教职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十二)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五、其他(一)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另行制定。(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3]124号文件同时废止。(三)本实施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附表:1、附件:普通中学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2、附件:普通小学校级领导职数配备与机构设置表3、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标准4、附件:××市市直、县(市、区)调整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申请表5、附件:××市市直、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表6、附件:××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表
本文标题: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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