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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原理——失业保险小组成员:案例分析一:就业办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行为是否合法——主讲原告:聂某。被告:山东省T市D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原告1986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山东省T市D区供销社所属的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T市D区土产杂品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工作。2003年1月,其因与土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1989年至1993年期间,土产公司曾向被告缴纳待业保险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土产公司和原告曾分别向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案例分析一:就业办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失业后,向被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予以准许。但是,原告与被告对于原告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发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根据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缴费的时间计算。土产公司属于《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该单位1994年至1998年未缴纳待业保险费,2002年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计算缴费时间时,前述未缴费期间应当予以剔除。原告认为,土产公司系《条例》施行后“新纳入”而不是“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文,以下简称《山东省实施条例通知》)第九部分的规定,原告1999年之前的工作期间,均应视同缴费,被告剔除所谓“未缴费期间”的行为违法。我们认为,被告核定原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待业保险”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失业保险”的替代表述。两种表述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完全一致的。《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前纳入“待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属于“已纳入”而不是“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者。《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单位应缴而未缴待业保险费期间,不应计入作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依据的“缴费时间”。案例评析一、《条例》施行前我国即已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该制度,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就业,就必然会有失业。但是,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曾经不承认中国有失业现象,认为只有资本主义才会有失业,社会主义只存在待业,而没有失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绝对禁止使用“失业”一词。当时,为了表述处于失业状态的群体,人们用“待业”一词替代了“失业”的概念。一、《条例》施行前我国即已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后,国务院于1993年4月12日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条例》,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予以健全和完善。二、土产公司属于“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1日初步建立时,依照《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参加“待业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国营(即国有)企业”的四类人员。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与《暂行规定》同时实施的《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山东细则》)在其第二十二条作出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据此,作为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土产公司,自1986年10月1日起,即属于《山东细则》规定,“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和《山东细则》执行,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将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又予以扩大。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均应实行待业保险”。据此,土产公司自1993年1月1日起属于“应当”“实行待业保险”的单位。至《条例》实施之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已经发展到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结合土产公司1989年开始向被告缴纳待业保险费的事实,说明土产公司系《条例》施行前,自1989年起即已经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三、“已纳入”单位应缴而未缴费期间不应计入缴费时间《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也分别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均满一定年限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为了解决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本人”“履行缴费义务”的问题,《山东省实施条例通知》第九部分作出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年限”的规定。《发放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亦作出了“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的规定结论综上,无论是“新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到《条例》颁布之日的时间“视同”单位缴费时间,还是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个人缴费时间,均是法律文件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对失业保险制度未予规范时期的补救措施,而不是对法律文件已经作出缴费规定但被规范者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行为的赦免。土产公司系1989年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后未依法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当然,由于《条例》将“单位”和“本人”均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定年限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所以,单位应缴费而未缴费期间,“本人”是否被“视同缴费”已无实际意义。据此,土产公司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期间,不应当计入缴费时间。案例二:主讲~李佐兰系村民,于2007年7月24日起到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下称桐君阁药厂)工作,工种先是清洁工,后是包装工。2008年1月,桐君阁药厂通知李佐兰签订劳动合同,李佐兰于同月28日向桐君阁药厂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申请。”2009年9月,桐君阁药厂向李佐兰发放补偿费,并通知李佐兰不再上班了,李佐兰在桐君阁药厂工作至2009年9月15日。李佐兰在桐君阁药厂工作期间,桐君阁药厂未为李佐兰办理失业保险。2010年4月,李佐兰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由桐君阁药厂支付其失业赔偿金。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最初仅覆盖职业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把职业不稳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家庭雇工、农民工人以及职业相当稳定的公务员和自我雇用的个体劳动者排除在外。裁判法院认为,桐君阁药厂2007年7月24日起聘用李佐兰为其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虽因李佐兰自己的原因,未与桐君阁药厂签订劳动合同,但桐君阁药厂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李佐兰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佐兰工作至2009年9月15日,应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桐君阁药厂辩称因李佐兰自己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桐君阁药厂无法为李佐兰办理失业保险,责任应由李佐兰承担,不予支持。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故判决:桐君阁药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佐兰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944元。相关法律1.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一般劳动者的法律地位2.用人单位使用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满一年的,应认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使用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失业保险金特别提醒~~~拒签劳动合同者满一年被辞退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案例三:单位经营不善倒闭,员工可领取那些失业保险金——主讲吴阿姨所在单位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单位已经和吴阿姨解除合同,吴阿姨很担心失业以后的生活,因为她已经50岁了,也没有特别的劳动技能,但是她的单位说她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吴阿姨也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白自己到底可以领到哪些钱。分析:吴阿姨可以申请的待遇如下:第一,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二,经济补偿金。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吴阿姨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吴阿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吴阿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吴阿姨所在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王先生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分析第三,还有医疗补助金。吴阿姨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还可以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王先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医疗费用较大,如果当地的失业保险法规规定还可以增加的,那么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吴阿姨还可以申请适当增加。第四,吴阿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且可以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分析第五,吴阿姨如果实现再就业的,按照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第六,如果吴阿姨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吴阿姨拿着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去办理,通过审核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而且:失业保险金不能代替经济补偿注意:退休或下岗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我们姑且称其为“退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下列三种情况:第一种,退工人员无条件地要求将核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第二种,退工人员因没有及时登记,要求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至失业登记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补发;第三种,退工人员因不再具备申领条件(如退休、再就业等),却要求继续给付停发或暂时停发的失业保险金。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政府给予补贴并兜底的模式筹集的。从资金来源来看,它既不属哪一家具体单位和个人所有,也不属哪一级政府和部门的资金。它是专门用于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其再就业的专项基金。注意:退休或下岗人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退工人员。退工人员只有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转失业登记,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目前确实处于失业状态,才能申领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经过退工后的应领待遇的认定和失业登记后的申领待遇的认定。退工后的资格认定是指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原理__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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