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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一个母亲照顾10个孩子要比10个孩子照顾一个母亲容易些。犹太谚语生活中充满了不测。类似火灾、疾病等意外事件,会大大降低人们的福利。预防这些不幸的方法之一是购买保险。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受到某些损失时得到补偿。美国联邦政府的若于方案也可以弥补(至少部分地弥补)由不可控事件造成的收入损失。这些方案总称社会保险,在表10-1正中列出。如表所示,社会保险支出在联邦政府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占较大比重。尽管不同的方案功用不同,但是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参加的强制性;(2)受益资格和受益水平部分地取决于工人以往的缴款;(3)在某些可确认的事件,如失业、疾病和退休发生时才开始支付福利;(4)毋需收人调查——领取福利毋需以收人拮据为前提。一、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一)逆向选择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见戴蒙德(Diamond)的著作,1977年]。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人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人。但这类保单(称为“年金”)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正像工会为会员购买一样。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要探究其中的原因,可以某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地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称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使得逆向选择问题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人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据经验,逆向选择是否重要得足以证明有必要提供社会保险呢?这要取决于所考虑的特定方案。一方面,存在相当发达的健康保险市场,无论是团体成员还是单个人,大多数人都能够买到保险单。另一方面,为经济周期造成的失业损失提供保险的市场却并不怎么完善。(二)家长主义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地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提供足够的储备?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应该考察没有这个方案时人们将如何反应。后面将指出,做到这一点非常困难。其次,即便情况确实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的个人主义哲学观点的人认为,应该让人们自主作出抉择,尽管有时这会导致一些失误。(三)节省决策成本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保单很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这里对该观点有一个明确的批评:没有理由认为政府一定能选择适合每个人的保险项目。毕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可能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会更好些。(四)收入分配前面我们曾经提到,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地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其实,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方式1、完全基金制最初,社会保障方案(始于1935年)与私人保险制度在多方面相似。在工作年份,个人将薪金的一定比例存人一个基金。随着时间推移,基金会积累利息,到退休时,本金和应计利息将用来支付养老金。这种方案被称为完全基金制。完全积累制是一种以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要求政府在对未来较长时间的宏观经济发展的预测基础上,预计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享受的待遇总量,据此按照一定比例将预期所要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成本)分摊到保障对象的整个投保期间。2、现收现付制1939年,完全基金制转变成以到期即付方式为基础,即支付给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来自于现在正在工作的那些人的缴纳。每一代退休者由现在正在工作的这一代人支付赡养,而不是依靠积累的基金。转变为到期即付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老年人的储蓄已经被大萧条吞噬,他们应该得到的资助比仅仅几年的缴款可能提供的数额更多。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要求首先做每年社会保障计划所需支付费用的估算,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摊到所有参加该保障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身上,并且做到社会保障缴纳当年提取当年支付。由于这种管理方式可以预先不留储备金,完全靠当年的收入来满足当年的支出,每年所需社会保障开支的规模就会随着受保社会成员年龄结构、经济状况等等变动而变幻,因此需要经常对社会保障缴纳费率(社会保障税税率)做一些调整。早期的社会保障受益者在缴款后得到了极高的回报。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第一个受益人艾达·富勒(idaFuller),她交了约22美元的社会保障税,活了99岁,得到了大约2万美元的养老金3、部分基金制筹资考虑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婴儿生育高峰期出生的那些人的退休支付问题,人们修改了到期支付筹资方式。作为1983年引人的变化的结果,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通过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建立大量盈余。这些积累的资金可以在不必提高将来工薪税的情况下对婴儿生育高峰期出生的那些人进行支付。实际上,当前的制度既不是完全基金制,也不是到期即付制。对于当前的退休者来说,该制度是到期即付制:其养老金几乎完全由当前在职者缴纳的税款承担。而对于将来退休的人来说,养老金之一部分将由在职者承担,另一部分来自社会保障信托基金。鉴于没有更好的名称,我们把这种制度描述为部分基金制筹资。部分积累制是一种把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原则与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原则相结合作为指导的基金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要求政府有关当局在满足当年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障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以适应未来的支出需求。在这种筹资方式下,社会保障缴纳的收费率一般是一定数年不变,过几年调整一次,收大于支的部分,通过长期投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它的特点是收费率较低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它兼具前两种方式的优点,因而受到保险专家的推崇,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三、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和运行(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形成我国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类。除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近年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外,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但总体上与传统制度区别不大。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化改革主要是针对城镇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费仍由行政事业费解决。1.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四川省自贡市尝试的社会统筹。1983年劳动部在郑州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险福利工作会议上,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指由专门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费用)的新方案,这标志着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开端。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具体办法: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退休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以补贴。2.实行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养老保险体系;(2)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经过长时间的经验总结,国家开始着手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以下改革方案:(1)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3)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国家让税、企业和个人按月缴纳。同时开始在一些城市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3.实行“统帐结合”制度试点1995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改革的目标为:到20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原则为: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为了在全国逐步统一实施办法,还下达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对花样繁多的设计模式进行了归类。4.统一了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总结“统帐结合”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主要内容为:(1)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2)统一个人帐户的规模。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3)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新人”),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中人”),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退休的(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老人”),仍按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规定,调整本地区原已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朝着全国统一的方向努力。天津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出台.htm新闻中心.files\天津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出台.htm5.1998年实行省级统筹和属地管理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打破了“企业自保”的模式,但绝大多数省实行的是县、市级统筹,共济层次较低;还有11个中央直属部门的企业实行行业统筹,不参加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市县和行业所分割,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为此,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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