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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大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压力较大,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二、建设平价商店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到2011年底,全省平价商店不少于300家。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能力相对薄弱的中心城市,特别是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和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以及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充分发挥。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三)设立方式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平价商店。2.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经营网点建设平价商店。3.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5.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平价商店。(四)资质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3.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品种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4.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5.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由各地制定),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五)资质认定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4.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核、认定。四、加强政策扶持(六)保障经营场所。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1.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平价商店经营场所;2.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3.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4.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七)落实税费优惠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2.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应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标准;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3.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审批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取消部分省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八)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1.对平价商店承租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对平价商店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在地段和经营面积。2.对与平价商店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的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条件改善、疏菜大棚设施建设、实行标准化生产与品牌化经营,以及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冷藏设施等,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贷款贴息。确定补贴和贷款贴息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平价商店的供货数量、供货价格,以及生产基地、物流配送体系和冷藏设施的建设等情况。3.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或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加强规范管理(九)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认定公开透明,政策扶持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十)约定权利义务。政府要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十一)规范经营行为。平价商店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标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合理差价。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时纠正。(十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制定平价商店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平价商店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六、加强组织领导(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统筹平价商店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财政、农业、经信、供销社、工商、税务、城乡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规划布局、税费优惠、扶持补贴、引导发展等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十四)严格目标考核。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场所、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省的有关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为加快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信心。(十六)积极探索创新。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平价商店经营模式、运营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为全省构建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提供新鲜经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建设平价商店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文标题:广东省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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