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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章失业保险
第三章失业保险•1.了解失业、失业保险及相关理论•2.了解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3.理解失业保险的作用•4.把握失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教学目标相关概念就业失业失业者充分就业广义:劳动力要素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状态。•狭义:具有劳动能力并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从事某一岗位的工作或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一种活动。•广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狭义: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具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思考:失业有什么影响?造成失业的原因有哪些?按就业意愿自愿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失业的类型按失业的程度完全失业部分失业按失业的形式显性失业隐性失业按失业的原因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等待性失业失业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的劳动者必须有就业愿望,但没有找到工作岗位必须有劳动能力充分就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全部都能够就业,而是指在某一倾向工资水平下愿意就业的人都能就业。5%失业率5%充分就业不充分就业古典学派的供给创造需求理论弗里德曼的自然失业率理论供给学派的“供给不足”理论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失业理论•工业化初期——失业津贴(工会支付)•工业化发展——失业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工业化社会——社会失业保险(国家立法)失业保险及其发展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905年颁布了专门的事业保险法,建立了非强制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目标与功能类型的划分覆盖范围管理体制待遇水平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目标社会经济层面个人层面功能保障基本生活合理配置劳动力促进就业稳定和调节强制性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权力型失业保险调查型失业保险单层次失业保险多层次失业保险按参加失业保险的意愿是否具有强制性按失业者获得失业保险金的不同依据按失业保险制度层次的不同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方向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就业日常行政管理费(有些国家)失业保险金附加补助金失业补助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并具有劳动能力;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就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需要向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失业并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失业者没有失业的故意;失业后有就业的愿望;要履行相关手续,不无理拒绝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合适的就业机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原则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权力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失业者原工资水平的原则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等待期(7天左右)最长给付期(与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的长短对应或与失业的时间长短联系)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管理(美国、英国、日本)政府监督下的工会管理模式(丹麦、瑞典、芬兰)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法国、德国、意大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就业体制实行“统包统配、安置就业”的固定工制度,劳动者缺乏自由择业权,实行“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三铁制度,表面上的“零失业”掩盖了“低工资、高就业”政策带来的劳动效率低下的“隐性失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环节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需要改变用工制度,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辞退职工制和破产制度。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开始显性化,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开始建立事业保险制度。1992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加快。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重新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4年,全国有194万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为了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解决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职工分流问题,国家一方面采取过渡措施——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一方面着手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作。1999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覆盖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保险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支付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保险支付与支付期限: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支付期限长短与缴费时间长短挂钩。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12个月。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保险水平: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案例分析案例1何宇,北京市某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人员。1998年7月,何宇应聘到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何宇每月基本工资500元,业务经费、提成和奖金根据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提取。在受聘期间,何宇工作努力,其月工资收入均在5000元以上。2004年12月8日,某保险公司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并提前支付何宇12月份的工资。何宇离开公司后发现,公司并未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她缴纳失业保险费。2005年1月8日,何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保险公司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认为,何宇在受聘期间享受了高薪待遇,其工资收入是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公司不应再负担何宇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支付高薪酬,就可以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吗??思考思路分析:1.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2.结论:何宇的做法是正确的,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某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承担何宇无法获得失业保险保障的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何宇的损失责任,其做法是正确的,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贾黎明,2004年7月毕业于某大学机械工程系。由于找不到工作,贾黎明失业在家。•思考:贾黎明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2思路分析:1.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2.结论:贾黎明没有工作经历,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没有获得失业保险的保障。3.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政府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者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李昌黎,原为上海某国企工人。他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成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就业服务机构给他提供了多次就业的机会,李昌黎都认为不合适。•思考:李昌黎可以不断地拒绝再就业中心提供的就业机会吗??案例3思路分析:1.依据相关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再就业服务及后提供的合适的就业机会的,将推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结论:李昌黎不能总是拒绝就业机会。如果他3次不接受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合适的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给付失业保险金。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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