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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社会保障相关知识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三章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1.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包含如下构成要素: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2.产生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过程就是适应工业社会带来的变化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1)社会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18世纪产业革命后,工厂机器大生产逐渐替代了手工业生产,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化进程加剧,劳动者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对社会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强,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和联系分散,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这种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保障及养老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和强大推动力。(2)经济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社会化大生产真正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使当时社会有足够的财力去考虑用社会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规避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风险。社会财富的增加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重大因素,它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3)政治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政治背景是社会矛盾激化与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开始向垄断阶段发展。由于在垄断竞争中普遍存在排挤和吞并等现象,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工人阶级对疾病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问题异常尖锐。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障进行了不懈斗争,社会民主运动此起彼伏,工人运动空前高涨。3.社会保险的分类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丧失收入的风险,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通常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2.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事先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强而预防性较弱。3.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付。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雇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5.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失业保险是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失业者的失业风险,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征。6.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但保险责任却不是由国家来单一承担的,而是表现出由政府、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不仅来源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来源于政府让税、补贴和转移支付,还来源于社会保险基金相应的投资收益。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在生产力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经济发展阶段,提供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客观上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等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从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3.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四、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措施的总称。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经济保障经济保障是指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通过现金给付或经济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2)服务保障服务保障是指从服务上保障国民的生活,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居家养老服务、儿童照料服务等。(3)精神保障精神保障是指从情感方面来保障国民的生活,通过提供精神慰藉来满足国民享受正常、健康的精神生活的需求。2.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联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几乎在所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而社会保险所包括的项目几乎关系到每个公民进入劳动年龄以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劳动者从业期间及至退休后所发生的重大事件都会涉及社会保险支出。因此,社会保险事实上构成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主体。3.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区别(1)对象不同社会保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保险则只面对劳动者。(2)目标不同社会保障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社会保险的目标在于抵御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解除其后顾之忧。(3)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为前提,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通常不以是否缴费作为享受待遇的条件。(4)经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经费来自于国家、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面,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来自于政府财政或社会援助。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基于对特定风险损失分担的社会化机制商业保险根据风险的可保性要求,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样就将某个或某些个体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平均分摊到全体被保险个体身上,实现了损失的分担和共济。社会保险同样实现了风险的共济和分担,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短期给付的险种充分体现了风险的集中和有效分担,而对于给付期限较长的养老、工伤保险,其费用也是全部或部分地由被保险群体进行承担。(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进行风险转移在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缴纳相应的保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赎买保险合同的数量决定了其风险的转嫁程度。在社会保险中,参保者的风险也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了社会保险系统。(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具有为偶然性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的特征商业保险承保的必须是偶然事故、意外事故,是可以进行风险防范和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的,必然性的损失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同样承担的是偶然性的突发风险损失补偿。(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促进和补充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可以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和必要效果,有利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只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有限,人们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实现较高的经济保障需求。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属于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是等份交换的买卖行为,具有商业性质。(2)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采用强制方式实施,商业保险是自愿原则。(4)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依据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依赖于保险合同。(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保障水平多样化,一般比社会保险高。(6)保险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商业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7)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8)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第二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创建时期(1949—196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着手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作了进一步修正。当时规定的养老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70%。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1958年,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建立了中国城镇劳动者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遭受破坏时期(1967—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机构被取消,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劳动部门被削弱,养老保险工作无人管理,陷于瘫痪状态;二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由企业自行负担,使社会保险实际上倒退为企业保险。3.恢复时期(1977—1984年)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有4项:一是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特殊工种岗位的退休年龄可以提前5年。二是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三是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工龄10~15年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60%;工龄15~20年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70%;工龄20年以上的,养老金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75%。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群体,另行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四是养老金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由企业承担。4.改革完善时期(1984年至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在国有企业中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建立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试点。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范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则。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改变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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