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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2011.10薪酬构成明细结构图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基础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年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与补贴全勤/出勤奖超产/增产奖绩效考核奖年终奖股票期权法定福利/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各种补贴节日费用其他福利补充养老及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各种服务单位集体公费旅游法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障概述一、社会保障的定义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1.责任主体2.客体3.实现手段4.目标二、社会保障的内容(一)按体系分类1.社会救济(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2.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3.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4.优抚安置(面向军人及其家属)(二)按内容分类1.国家立法强制企业实施(五险一金6个项目)2.国家财政支持(4个项目,包括社区服务)3.商业保险(个人、企业投保及互助保险3个项目)三、社会保险以国家为主体,对工资收入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社火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损失补偿,使之能够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理解:主体、客体、实现手段、目的四、社会保险的外延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第二节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一、德国新历史学派(讲坛社会主义者)施穆勒、布坦论诺二、费边主义韦伯·萧伯纳夫妇三、福利经济学庇古四、凯恩斯主义《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通过国家干预,扩大福利支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刺激需求增长,实现充分就业。五、贝弗利奇报告六、瑞典学派(北欧/斯德哥尔摩学派)“自由民主社会主义”—高收入、高保障、财富均等化。七、布莱尔的第三条路支持强制性的养老保险、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对劳动力市场严格管制、终身教育。第三节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第一阶段、现代社会保障的创立一、背景二、德国社会保险的首创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三、欧洲各国社会保险的建立情况四、社会保障在建立阶段的特点1.项目繁多,保障范围小2.基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及雇员3.社会救助占据主体第二阶段社会保障的发展阶段一、背景二、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一)背景(二)主要内容1.社会保障的必要性2.“普遍福利”为核心指导思想3.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4.失业保险的设置及要求5.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的建立6.保险项目应逐步展开第三阶段“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一)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二)福利国家的类型1.积极的国家2.社会保障国家3.社会福利国家(三)福利国家的特点1.社会保障由单项保障向总体保障转变2.保障范围扩大3.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转变4.保险水平高中国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保基金监督司民政部优抚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事务司最低生活保障司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军官专业安置司财政部社保基金预、决算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征缴总工会职工疗养、休养、培训审计署对上述部门进行监督第四节养老保险1997年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一、统一时间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二、养老保险金的筹集1.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确定,少数省市确需超过20%的应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企业交纳部分7%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帐户。2.职工个人缴纳1997年个人缴纳额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自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低。3.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1)企业及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免除个税(2)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补助三、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和条件1.退休年龄(1)一般为男60岁,女55岁(2)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50岁,女45岁(4)高级职称可为70岁,中央部长,省委书记、省长65岁。2.缴费年限规定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四、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帐户支出,其标准为退休者所在地的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总额(本息)除以120。3.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05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缴费改革1.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而是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二、计发办法改革1997年后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5年者,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三个因素确定。—计发月数见附表第五节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自此开始在全国各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1.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开始试点工作,争取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保险的基本运作一、医疗保险费的来源(三方承担模式)1.企业以员工工资总额的6%数额缴纳2.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费用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要对医疗保险金给予拨付,并承担最终的经济保障责任二、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和个人账户1.统筹帐户:企业缴费的70%划入统筹帐户,又称大病统筹帐户。2.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和企业缴费的30%划入个人账户三、医疗保险费给付的先决条件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2.在指定的药品目录中使用药品四、医保的给付标准1.时间标准:按治疗时间长短采取“累退制”2.金额标准:按患者治疗费用的多少确定给付比例(1)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2)患者在全部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3)最高给付金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第六节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基本理论失业保险、失业预防及就业扶助三位一体的模式失业及失业率1.失业:三条标准(年限,非自愿,求职登记)2.失业率:反映失业状况的指标(5%)国际上: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失业保险给付一、失业保险的给付对象1.参保并缴费满1年以上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向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1.重新就业的5.被劳动教养的2.应征服兵役的6.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3.移居境外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1.失业前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领取12个月2.失业前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3.失业前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24个月四、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1.失业人员单位:首先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事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医疗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5.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七节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概念和原则一、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及相关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或因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及职业病。工伤往往导致职工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二、工伤保险是指企业和社会为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的法律规定的物质保障三、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日内瓦公约1.覆盖范围:不低于全体职工的75%2.范围:工作时间、职业病、上下班途中3.被保险人: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四、工伤保险的特点1.互济性2.补偿性3.强制性五、工伤保险的原则1.“无责任赔偿”原则2.科学鉴定因公与非因工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的范围、认定与评残一、工伤的认定范围(一)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1.工作时间、场所、伤害2.预备性工作,收尾性工作3.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公外出6.上下班途中7.其他(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工作时间、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者2.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3.伤残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2.醉酒3.自残或自杀二、享受工伤待遇的职业病范围(2002年5月1日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115种)1.职业中毒2.尘肺3.物理因素4.传染病5.皮肤病6.眼病7.耳鼻喉8.肿瘤9.其他三、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和认定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及时限用人单位(1月内);职工、直系亲属、工会(1年内)(二)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劳动关系证明3.医疗(职业病)诊断证明四、劳动能力鉴定及分级标准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可分为十级,又可分为三大级。2.护理等级可分为三级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用人单位:工伤者(家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资料(见附表)2.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3.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1.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工伤保险基金)2.伙食补助:单位3.停工留薪二、伤残待遇(一)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二)伤残待遇1-4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5-6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伤残津贴)7-10级(一次性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24个月的本人伤前工资—6个月的本人伤前工资。1—4级伤残津贴:本人伤前工资90%-75%5—6级伤残津贴:本人伤前工资70%-60%三、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4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第八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内容及待遇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文件有两个,即1988年7月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1988年《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产假和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照发。二、医疗费用报销《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三、其他生育保险规定(一)怀孕期间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二)哺乳时间规定哺乳期期间的女性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应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三)劳动合同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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