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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石油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石油公分司(以下简称广西石油)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9]685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广西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一)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因造成停业、跑油、冒油、滴油、漏油、混油等事故。(五)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六)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七)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第五条下列事故为股份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尚未构成股份公司级的事故,纳入广西公司事故管理。第六条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股份公司备案事故。(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股份公司备案事故包括:1.我司辖区内(含油库、码头、铁路油品作业区、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股份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事故。2.销售企业发生油品变质5吨及以上事故;一次混入量20吨及以上的混油事故。3.承包商在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二)我司辖区周边发生的,可能对股份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事件。(三)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四)被授权使用股份公司形象标识企业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五)发生本规定以外的,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第七条下列事故为广西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三级:(一)一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轻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未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因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件被中央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故。(二)二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未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因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件被省级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指造成1至2人轻伤、未造成人员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因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事件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八条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广西公司备案事故。(一)我司辖区内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广西石油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品(气)泄漏事故。(二)承包(运)商在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三)因安全、数质量、环保、职业卫生、客户投诉、品牌形象等事件被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四)重大未遂事故、事件。第九条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十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一)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二)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三)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四)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五)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地市分公司发生股份公司级、广西公司级事故或备案事故(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地市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广西石油安全设备管理处。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同时向广西石油安全设备管理处报告。第十三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事件)发生8小时内填写《广西石油分公司事故快报》(附件1)或《广西石油分公司备案事故快报》(附件2)上报广西石油安全设备管理处。第十四条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或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公共安全时,事故单位要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区公司办公室和安全设备管理处。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各地市分公司要建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机制,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规定。。》按照制度规定应对媒体。第十七条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八条凡发生广西公司级以上事故或备案事故(事件),地市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按照《广西石油分公司事故调查报告》(附件3)的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连同《广西石油分公司“四不放过”登记表》(附件4)一并上报广西石油安全设备管理处。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情况的,要及时上报补充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我司内部也应组织调查。广西公司三级事故,由各地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报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处备案;二级以上事故,由区公司组织调查。必要时,区公司可以组织对三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于承包商、承运商发生事故,区公司应当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区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本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公司和地市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环保事故、职业卫生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三)生产、盗抢事故由所属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四)交通事故由办公室负责。(五)承包商事故由发规基建部门负责。(六)承运商事故由物流部门负责。(七)媒体曝光事件由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基建、物流、零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处理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下列人员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广西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及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一)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因“三违”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整改和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三十五条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一)广西公司级事故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1、三级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直属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报区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处备案。2、一级、二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直属单位)上报事故处理意见,安全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区公司领导批准处理。(二)股份公司级事故处理建议的提出和审批权限1、一般事故由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广西公司审批后,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由股份公司组织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意见通报广西公司。2、较大、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审批、备案。3、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安全部门应当对事故主
本文标题:广西石油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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