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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应收款项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减少应收款项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分工第四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市场营销(业务部门)、法务部门。第五条财务部门应收款项的管理职责:(一)集团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应收账款的统一管理,拟订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定期监督、检查、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的制度执行情况、应收账款的清收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协调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各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账务处理、账龄分析、出具对账函、数据传递、监控督办协调工作、信息反馈以及应收账款的预警工作,组织年终全面清查、核对各项应收款项。第六条市场营销部门(业务部门)应收款项管理的职责:(一)集团市场营销部牵头组织研究并拟订应收账款的清收措施、考核办法,协调正常款项清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二)各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客户资料管理、应收账款台账管理、与客户对账工作、款项催收工作,业务员考核管理。第七条法务部门应收款项管理的职责:(一)集团法务部负责组织集团各公司清欠工作和业务部门维权(诉讼时效)工作,建立“风险预警和客户黑名单制度”,同时负责移交拖欠客户的工作和拖欠客户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工作;(二)各公司法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公司业务部门移交拖欠客户的清欠工作和拖欠客户经济2纠纷的法律诉讼工作。第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市场营销部(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第三章应收账款管理第一节客户资信管理第九条市场营销部门(业务部门)应建立客户电子信息档案系统(见附件1),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经历背景、客户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固定场所、法定工商注册、良好的资信声誉;产品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和预计采购产品品种、规格和规模怎样;客户历史上有无债务纠纷以及形成原因;客户企业采购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客户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第十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应在与客户发生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以后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于信用不好的客户列入客户信用品质黑名单。第十一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第十二条集团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应由主管市场营销部副总裁主持、董事长、总经理、业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各市场区域的业务部长等组成。第十三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并从下表五个方面去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评估事项细项或释义比重1、信用品质包括同行评价、老板(决策人)的商业道德和人品。352、偿付能力通过客户本身的资产、流动资产数量、客户的整体赊欠情况、客户的年购买额、客户购买产品数量和金额分析。2533、注册资本赊欠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率。204、可获得抵押品是指发生赊欠而无法用现金支付时,可获得的抵押品。105、经济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客户克服不利经济环境下的应变能力。10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对客户评定,确定A(90)、B(80-90)、C(70-80)、D(70)四类客户信用等级,由客户管理人员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中客户资料模块。原则上信用等级为A、B和C类客户才能授予额度,D类以下客户不得授予信用额度。第十四条具体授信额度和信用期限规定。1、授信额度和信用期限A类客户授信额度最大人民币600万元,信用期限最长3个月;B类客户授信额度最大人民币400万元,信用期限最长2个月;C类客户授信额度最大人民币200万元,信用期限最长1个月。A、B、C类客户授信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客户注册资本的5%。2、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新客户交易初期,尽可能采取现金交易,待摸清楚他的信用状况之后,再考虑是否授予客户信用额度。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3、具体授信额度和信用期限应进行动态管理,每季或半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信用额度、回款期限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对于B、C类客户,业务部长每季应不少于走访一次,对于A类客户,除业务部长每季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第二节产品赊销的管理第十六条赊销发货必须具备下述基本前提:(1)与客户之间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签订;(2)历史上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发生过不良信用行为但情节轻微,并且已经通过协调沟通,问题得到解决;(3)赊销过程涉及的相关书面凭据符合要求;(4)本次赊销后,累计欠款额不超过信用限额。4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收账款主管会计,要及时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第十八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第十九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授权的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第三节应收账款交接管理第二十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未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不予办理离职。第二十二条离职业务人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第二十三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第二十四条接交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交,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归还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诉民事、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交接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应收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均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第四节应收账款的预警管理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预警管理以付款逾期情况、到期回收率及后续期业务发生情况作为预警控制要素,预警管理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三级为最高预警等级。按以上三个要素,如5该客户分别列入不同预警等级类别,则该客户所有的应收账款列入其中级别最高的预警等级进行预警管理。第二十八条付款逾期预警控制要素规定:逾期预警等级1个月内一级预警2个月内二级预警3个月及以上三级预警第二十九条到期回收率预警控制要素规定:到期回收率预警等级80~90%一级预警50~80%二级预警50%以下三级预警应收账款到期回收率={应收账款累计回收额÷(应收账款累计发生额-合同付款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100%。公式说明:上式中“应收账款累计回收额”指到本期期末止累计回收应收账款额;“应收账款累计发生额”指到本期末止应收账款累计借方发生额;“合同付款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指到本期期末止尚未超过合同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余额。第三十条后续期业务发生情况预警控制要素规定:后续无业务发生的期间预警等级1个月内一级预警2个月内二级预警3个月及以上三级预警后续期业务发生情况:应收账款在合同付款期限内但无后续业务发生的期间。第五节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贯彻“谁销售、谁收款”的原则,减少新应收账款的形成。对已经逾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业务人员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超过6个月无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原则上要由市场营销部(业务部门)移交本公司法务清欠部门催讨。第三十二条市场营销部(业务部门)在移交本公司法务部门清欠应收账款时,要注意将催讨依据(包括客户信息档案、销售合同、发货凭证、财务对账记录、历次催收书面函证及原款项经办人、部门领导)书面移交清楚(见附件2)。在业务需要时,原款项经办人、部门领导要密切配合本公司法务清欠部门催讨。6第六节应收账款考核管理第三十三条对应收账款实行责任到人,即每笔应收账款与经销人员的责任挂钩。在客户信用期限内,按照提前回款时间及货款金额的大小由各公司对个人分别进行相应奖励;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应收账款将按照逾期期限长短及货款金额的大小由各公司对个人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公司制定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十四条应收账款考核指标:收款率=本月收款总额/上月末应收款余额,逾期率=逾期金额/应收款总额,应收款周转率=销货总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第三十五条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业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工作业绩挂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业务人员清收货款的力度不够,货款未及时收回,形成新的应收账款,则对业务人员及其主管领导进行考核。第四章应收票据管理第三十六条应收票据的收取:1、各公司在对外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时,原则上要控制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确因市场及清欠等原因,经本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但不得收取商业汇票(A类客户商业汇票除外)。2、对于收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从严掌握,认真确认用户信誉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性。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汇票是否过期,日期有无涂改事项,出票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3、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签发行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名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的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名称应一致,如不一致,此张承兑汇票即失去效力;带有粘单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检查粘单有无断裂,有无胶粘情况,如有,需要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提供说明。4、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检查所有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的单位印鉴是否均加盖清晰,印鉴有无重复加盖及不清晰的情况,如有,需要出具加盖及不清晰原因的说明;检查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签章是否为本公司的客户,即客户必须背书将承兑汇票转给本公司;检查被背书人有无涂改,如有,需要背书人出具说明。5、带有说明的承兑汇票,请检查说明上是否有“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出具说明方)负责,与贵行无关”,如没有此句话此说明无效,而且说明上需要盖出具说明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第三十七条应收票据转让、贴现和承兑:71、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贴现和承兑时,必须按照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公司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财务部长(处长)的书面批准。2、银行承兑汇票在未确定使用前,不得加盖背书印鉴。3、对于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及劳务等,确因库存占用过大或需筹措资金等原因需要办理贴现的,只能在国内主要银行办理贴
本文标题: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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