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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人身保险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内容结构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2、保险金融定额给付(不适用补偿性原则)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利益无限性和时效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利率与通胀等影响)5、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死亡率相对固定,少用再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点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可以是人的生存又可以是人的死亡,也可以既有生存又有死亡。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的特殊形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障性大,投保简便,无须体检,投保人次很多。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三、人身保险的分类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一)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纳保费。(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一)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投保人若再缴纳保费,应补交此项费用及利息。当垫缴保费及利息数额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终止,此时退保金所剩无几。垫缴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保险金中扣除已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三)保单贷款条款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以保单出立时投保人的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或欺骗为理由来使合同无效或拒绝保险金给付申请的要求。•可抗辩期:自签订合同开始2年以内,保险人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不可抗辩:超过2年以后,保险人则失去这一权利。(四)不可抗辩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当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我国寿险合同条款一般采用60天宽限期,自投保人应缴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满后次日起为复效期。(五)宽限期条款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申请复效通常要求具有下列条件:(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通常复效期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投保人就丧失了复效申请权。(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生活、职业等条件会发生变化。因此,为防止逆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六)复效条款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有关调查和科学分析,一个人不大可能在一、二年以前就开始预谋自杀计划,或某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2年。因为即使在投保时有自杀意图,也极有可能随着时光的推移而改变初衷。因此,这样规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产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七)自杀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八)共同灾难条款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传统型人寿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困境。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通常简称为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对于定期寿险通常有以下特点:•第一,其保险期限可以为一定年限或者特定年龄。•第二,定期寿险的保费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第三,定期保险的低价位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终身死亡保险又简称为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终身寿险有以下特点:第一,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期限。第二,终身寿险相当于是保险期限截止到被保险人100周岁的定期寿险。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第三,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2、终身死亡保险1.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年金保险(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一笔保险金,获得因长寿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保障,达到年金保险养老的目的。因此,年金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年金保险概念:特点:(1)承保责任最全面。(2)给付的必然性。(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三)两全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二、创新型人寿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又称非传统寿险,是保险人为适应新的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开发的一系列新型的保险产品。这些产品与传统寿险产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或保费、保额可变。即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保费缴纳方式及大小、保单的保险金额或死亡保险金等方面是可以单独或共同变动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一)分红保险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1、特点利差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费差益:是指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死差益: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2、红利来源领取现金存储生息抵交保费购买增值交清保险。3、红利的领取方式概念:特点:(1)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2)分立账户,运作透明(3)保障水平不固定,但有最低额(4)风险与收益并存(二)变额人寿保险保额随着其保费分立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人寿保险)(1)归属类别不同投保人可以分享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和经营的效益,保费只是提供保障,不分成两部分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帐户内,归客户所有(2)收益的来源不同费差益、死差益、利差益主要来源于投资帐户的收益(3)可能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不同可能的收益率水平相对较低投资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4)收益的分配不同红利的多少无法事先确定,它是随着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的每月提取投资运作资金的1‰作为管理费外,剩余的投资利润完全由客户所有(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担客户(6)透明度不同透明度较低投资部分运作上保持透明投资连接保险与分红保险的比较概念:特点:(1)保费缴费方式灵活(2)保险金额可变(3)投资收益相结合(三)万能人寿保险一种弹性保费寿险,在条款规定的最低保费上,投保人可以任意额度地缴纳保险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安排缴费时间和缴费数额,还可以改变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寿险(1)基本模式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2)收益保障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投资收益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3)相关帐户多个帐户可供选择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险公司运作(4)保费保额可以约定随时可变(5)承担的风险不同客户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担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念:•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遭受意外伤害事件,致使其身体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保险责任构成要件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期限责任期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其在遭受了意外伤害之后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为责任期限。(责任期通常为90天,180天,360天)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②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可高龄,无须体检。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④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结合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不同⑤死亡保险金数额高于寿险。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按保险责任分:①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④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1.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不可预见的。通过风险管理,可能会降低危险发生的频率和危险损失的程度。但在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中,其保险事故必然发生。2.在保险责任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外来原因造成的,非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所导致,强调非故意行为。3.在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保障的主要是因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所导致的死亡、伤残给付及费用损失补偿、收入补偿。因此,此类险种既具有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又具有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五、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险的比较4.在保险期限上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的短期保险,这一点与财产保险一致。5.在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缴纳与财产保险同样是逐笔业务一次缴清。另外,人身意
本文标题:第06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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