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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九)工期费率:(待报价)(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十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3、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RMB200元。四、共保体构成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承保比例为%;·························。上述各方应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共保协议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本项目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保险人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共保体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条件及相应的承保比例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险费、赔款等相关费用均按各自份额分享和承担,并按相应的承保比例自行办理再保安排和缴纳相关税费。首席保险人按照总保险费%收取共保手续费,用于代表共保体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服务的相关费用,即出单、查勘、定损、理算等费用,但涉及聘请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检验机构等)的费用不在此列。五、出单及保险费支付首席承保人将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并抄送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保险费由甲方的主投保人为所有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六、期内服务(一)成立服务小组首席保险人应为本项目工程保险设立专门服务小组,组长由保险公司领导担任;项目专员为服务的统一协调员及联络员,任何有关的服务事宜被保险人只需与其联系即可,项目专员必须负责落实,不得推诿或随意改换他人;现场服务人员为熟悉业务并富有责任心的骨干,应不少于两人。以上人员如有更换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服务小组成员表:成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项目组组长省公司分管领导项目专员理赔部负责人业管部负责人现场服务人员(二)日常联系为保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首席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服务约定:1、建立投诉制度首席保险人在上级分公司设立投诉电话,若首席保险人的服务机构和人员未有效履行服务约定,且经甲方和北京富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促办无效的,可向首席保险人所在省级分公司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2、回访服务首席保险人应会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对本项目进行回访,收集反馈意见,提升服务质量。(三)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年举办至少1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与首席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四)投保服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协助甲方填制投保单,并及时向甲方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和保费收据;(五)理赔服务对于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处理所有赔案,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共保体其他各方。1、接报案(1)首席保险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首席保险人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也可直接向首席保险人的服务专员报案。首席保险人应作好报案记录登记,并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是否及时报案向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提交原始报案记录(包括电话接听记录)。(2)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首席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事后经首席保险人调查情况属实,且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事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首席保险人应视同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1)首席保险人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及是否需要保留现场。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及保留现场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在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首席保险人无法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的,应在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险单位)。现场查勘时限的计算从出险单位(或保险经纪公司)向首席保险人报案起(以报案、接案的电话记录为准),至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到达出险单位项目经理部止。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记录中应详细填写到达现场的时间),查勘结束后双方就现场查勘的内容及首席保险人到达现场查勘的时间应分别签字确认。(2)发生保险事故后,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首席保险人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允许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但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等。3、索赔单证[1]意外身故(1)理赔申请书(2)受益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3)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5)土葬或火葬证明(6)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7)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或安监证明[2]意外致残(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3]意外伤害医疗(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清单(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本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4]双方进一步就索赔事项约定如下:(1)投保人持受益人的身份证证明材料以及受益人委托投保人全权办理保险索赔的委托书(受益人签章或手印),保险人可将相关赔款划至投保人指定账号;(2)对于所有保险事故,不要求提供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安监或海事等)的事故证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项目部签章的事故经过说明。4、赔款支付时限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无疑义的索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保险人认为需要调查的案件,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作出核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作出核定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付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七、其他(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下列文件:1、本保险协议;2、批单、保单;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谁。(二)争议处理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协议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四)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2010年月日0时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乙方签订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保单的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五)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六)协议份数本协议共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份、共保体各方和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各持壹份。(七)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附件一:XXXX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样本)附件二:XXXXXX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参考样本)附件三:共保体各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方签章确认: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附件内容:附件一:XXXX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此条款为参考样本,最终条款将采用中选公司的报备条款并附加一些特别约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第三条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
本文标题: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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