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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保险学基础目录1.1风险与风险管理1.2保险的基本原理1.3保险合同1.4保险原则1.1风险与风险管理1.1.1风险概念1.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保险中“事件”是指“不幸事件”。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害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5)发展性。(6)普遍性。(7)社会性。3.风险的要素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三要素构成。风险因素通常分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风险事故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风险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4.风险分类(1)风险按其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风险按其损害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3)风险按其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1.1.2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首先是风险的识别。其次是风险的估测。第三是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第四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决策。最后是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3.风险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型和财务型。常见的控制型方法有:风险避免、风险预防、风险抑制、风险集合和风险分散等。常见的财务型方法有:风险自留和风险转嫁。1.1.3可保风险1.风险与保险关系风险是保险成立发展的基础,无风险无保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2.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3.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①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②风险必须使保险标的均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③风险必须使保险标的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④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⑤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1.2保险的基本原理1.2.1保险概念1.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稳定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一种事物。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具有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非常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5.从保险法规定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6.保险相关术语(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保险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6)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三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8)保险公估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9)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价金。(10)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收入,这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11)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比,这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的又一重要指标。(1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3)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2.2保险要素包括五大要素:1.可保风险2.多数人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1.2.3保险分类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2.按合同中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3.按风险转嫁方式分类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4.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1.2.4保险职能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包括: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包括: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1.2.5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概念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2.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三部分。(1)我国保险的监管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监会。(3)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又称为保险行业自律。1.3保险合同1.3.1保险合同要素1.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3.主体与客体(1)保险合同主体。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2)保险合同客体。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4.内容与形式(1)保险合同内容。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2)保险合同形式。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五种。1.3.2保险合同签订1.订立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2.生效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3.履行分为投保人义务履行和保险人义务履行两种。(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①履行缴费义务。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保险人的义务。④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⑤发生事故后,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①说明条款及含义的义务。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③积极查勘、准确定损、及时支付赔偿金的义务。④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的义务。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保密的义务。4.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可在合同生效前解除,也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但有特殊规定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不得解除的,比如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②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④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5.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②因保险期限到期而终止,又称自然终止。③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④当事人行使终止权使合同效力终止。⑤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1.3.3保险合同解释1.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2.争议处理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1.4保险原则1.4.1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l)必须是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利益。(3)必须是确定利益。1.4.2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在国际上,通常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的告知形式。我国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2)保证。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按事项内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用以约束保险人的。1.4.3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近因的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的前因为事故损失的近因。前因与后因之间若无因果关系,只是时间有先后,则后因为事故近因。(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近因。1.4.4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2.损失补偿的方式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3.损失补偿的限度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保险利益为限。4.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2)权利代位(代位追偿)①产生的条件。首先,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三,保险人必须在赔偿保险金后。②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③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利。(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一种物权的转移。5.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1)分摊原则的含义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按一定的方式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2)分摊方式。①比例责任分摊。②限额责任分摊。③顺序责任分摊。
本文标题:第1章保险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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