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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3讲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即承担运输工作的航运公司,托运人即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三)提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以下三个的法律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承运人签发提单前,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的意思表示,订舱一经承运人接受,即构成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仅属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故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合同。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示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装船了。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物权,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内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提单具有物权性质也决定了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抵押、结汇等。(四)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提单分类(1)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托运人的提单。提单注有船名、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运输单证时,银行只接受货物已装船或已指明船舱的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在此提单作成装运记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注日期,即可视为已装上指明船舶的提单。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1)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2)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该提单的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3)指示提单上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提单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方。3、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1)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2)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况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原则上不受理不清洁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类(1)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2)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3)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类(1)班轮提单是指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2)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五)提单的内容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1、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1)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通知方;(5)船舶名称;(6)装货港和卸货港;(7)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8)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9)运费的支付;(10)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2、提单背面条款。(1)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2)承运人责任条款;(3)承运人的免责;(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6)特殊货物条款;(7)留置权条款;(8)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9)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六)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参考内容)需要通过海上运输才能实现的国际货物买卖无法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在商业信用日趋危机的今天,那一方也不愿先行动,这样一笔买卖就很难完成。对此,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变买卖货物为买卖单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便利国际贸易。在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提单的作用是很突出的。容易产生问题的是,签发提单和以单提货两个阶段,由于议付行在办理议付并垫付货款时坚持的是“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原则,即要求各种单据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各单据之间要一致,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会因实际情况的原因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此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会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保函的基本内容是: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由于这种保函往往会侵害不知情的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归于无效。在保函无效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法要求托运人承担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损失。《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如保函无效,则承运人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由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为欺诈行为,因此,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均为无效保函。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依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而运输速度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快,特别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较短,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为了解决上述困难,避免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种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则是区别善意与恶意保函的情况处理此类保函的效力。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的情况下,提货人不是货物将来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是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提走,承运人也明知提货人不是真正的货主,而接受提货人的保函将货放走,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的,此种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之间订立的保函也因其具有欺诈必而归于无效,承运人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能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发生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方,但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等情况,此时保函有效。承认提货保函的效力并不是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航运惯例,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只是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提货人处得到补偿。二、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一方是船舶所有人(也就是船舶出租人),另一方是承租人。船舶出租人通过签订合同后将船舶的使用权及支配权转让给承租人。(三)光船租赁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中船舶出租人把船舶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承租人,使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相分离,因此,这种租赁行为可称为财产租赁。它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区别。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一)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必须执行的最低限度的义务。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送的货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适当而谨慎对待上述工作环节,安全地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承运人的管货责任,从货物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为止,即“钩至钩”的责任期间。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货物或每个运输单位为100英镑。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海牙规则》承运人17项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过失免责,第二种是无过失免责。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是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系指船舶发生火灾、海上灾难、意外事故、天灾、不可抗力、船舶潜在缺陷、货物固有缺陷等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年6月23日该规则生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维斯比规则》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中以较高者为准。2、集装箱条款《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集装时,提单中所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货物件数或单位,应视为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件或单位。3、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4、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的规定在货物运输中,即便受害人是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也要适应运输合同所提起的诉讼。5、船方的雇佣人员的法律地位船方的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其过失造成人身或货物的损失,与船方一样享有免责和限制的规定。6、适用范围《维斯比规则》规定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提单。(三)汉堡规则《汉堡规则》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规定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发生事故时,应采用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
本文标题:第3讲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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