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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4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本章引例王某是某企业会计,张某是某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人,两人关系较密。张某因吸收存款任务尚未完成,请王某帮忙,王某满口应承。一日,王某从单位账户中取出公款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在张某的储蓄专柜。张某为感激王某,给王某按正常利率5%开具存单一份,另按7.1%的利率开具了一张差额利息单,金额为9000多元,1年以后即可归王某个人所有。事隔1年后,王某所在的企业破产,在财务审计中,王某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人举报,其公款私存一事也被查出。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引例分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个人从中取息,就是一种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应被依法定罪,某银行营业部被人民银行处以罚款•4.1商业银行法概述•4.1.1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1.商业银行的性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是企业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吸收存款、放款和投资等•2)支付中介职能--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代理人•3)信用创造职能--贷款又转化为存款、货币供给量扩张•4)金融服务职能如现金管理、提供保管箱、代发工资、代理融资等。4.2.1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2.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3.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5条)。•4.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保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6条),•坚持自主放贷和依法放贷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7条)•5.商业银行竞争原则•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6.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1.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即指《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2.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4.1.3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范围•4.2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4.2.1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范围•世界各国的金融体制可大体划分为分业经营体制(英美日)和混业经营体制(德瑞)。•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法律禁止或限制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究其原因,一是防止商业银行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长期投资或证券投机,以维护其稳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避免过度的金融竞争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甚至保险业务。这种银行被称为全能银行。•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T3•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7)买卖政府债券4.2.2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2)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4)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5)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D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货币发行制度简介①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②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③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发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发行库管理处E人民币的发行业务及管理①人民币的发行机构集中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经济发行原则——杜绝财政发行计划发行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在国家批准后制定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1988②人民币发行的原则③人民币的发行基金及其计划发行基金的含义(与现金的区别)与来源发行基金是发行库中待发的货币,其来源有二个,一是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印制企业按计划印制解缴发行库的新人民币;二是开户的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业务库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回笼款。现金是处于流通状态的货币。发行基金计划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④人民币的发行管理(1)人民币发行库:为国家保管货币基金而设置的金库。(2)人民币样币管理及反假币工作(3)人民币出入境限额管理。⑤人民币的发行收入发行货币会给中央银行带来发行收益,中央银行在扣除自身开展业务的成本之后,应该将收益上缴国家3.再贴现业务(1)再贴现业务的概念再贴现也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2)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A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只有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够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B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一般而言,中央银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C再贴现金额和利率的确定再贴现金额再贴现时实付的金额按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再贴现实付金额=票据面额-贴息额贴息额=票据面额×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月贴现率÷30)再贴现利率大多数国家的再贴现利率是一种基准的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的信贷政策所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其他各种利率依据再贴现率的变动而调整。•我国2009年5月利率结构(以1年期为例)贷款利率5.21%再贷款利率3.33%再贴现利率1.8%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3月份)1.65%存款利率2.25%国债票面利率(5月13日发行)0.89%法定准备金率利率1.62%超额准备金利率0.72%D再贴现票据资格的规定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这在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中都有明文规定。E再贴现额度的规定若再贴现利率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和其他条件许可时,通常希望通过再贴现窗口取得资金,所以为避免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央行,不少国家都限制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额度。F再贴现的收回再贴现的票据到期,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承兑单位或承兑银行收回资金。直属单位•据2003年1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一篇题为《浙江某县人民银行发行基金违规出库》披露:2003年11月,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所辖的嵊泗县支行发行库2500万元发行基金被神秘蒸发。初步查明,这2500万元发行基金的去向是支行行长严访宇私自调账用以归还其在信用社的贷款,而此前的2002年1月,严访宇从信用社贷款2500万元炒股,几经沉浮,原有的2500万元到案发时只值1400多万元,迫于信用社的催还贷款压力,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把黑手伸向了人民银行的发行库,私自动用国家的发行基金,自编自导了一起共和国金融史上绝无仅有的挪用发行基金金融腐败大案。1、发行库的主要职能:保管发行基金、办理基金出入库、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回笼的现金的整理清点2、发行库与业务库(商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库)的区别:第一,机构设置第二,保管性质第三,业务对象第四,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1951年《年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7年最高限额每人每次5元,票面额1元•1987年最高限额200元•1993年最高限额6000元•2004年12月最高限额20000元,边境开放地区和贸易点由当地确定。一般来说,中央银行不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因为:(1)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是强制的,并不需要通过利息率的高低进行调整;(2)中央银行以提供结算服务为补偿;(3)如果支付利息的话,中央银行将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给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反而使事务处理复杂化。•1990年,美联储改变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强制操作账户”(requiredoperatingbalances),对其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清算账户余额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2008年10月6日,美联储开始明确向存款类机构的法定和超额准备金付息,付息利率为联邦基金目标利率。•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构建了有最低准备金要求的准备金制度,并对日准备金头寸的超额部分按照短期市场利率付息,但对法定准备金部分不付息。•2006年起,英格兰银行引入了备用便利工具(standingfa-cilities),存款准备金可以获得利息,平均利率与政策目标利率一致。•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不再受制于最低准备金率的约束,央行对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余额支付利息,这种清算准备金相当于原法定准备金制度下的超额准备金。(零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存款利率形成了中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大量增加,货币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时期,当货币市场利率达到与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当时,它便再难以下降了。这样,由于准备金存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也难以真实地反映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状况”。•“利率走廊调控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可以获得利息(存款便利),这一利率低于中央银行的目标利率;同时,再贷款(贷款便利)利率高于中央银行的目标利率。这样在理论上就保证了市场利率只能有限地波动在中央银行设定存贷款利率的“走廊”内。1.1984~1990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而是用于发放再贷款。1990年以前,准备金付息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2.1990~19981993年开始,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也需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1993年7月至1995年7月间,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利率上调到9.18%(1993年7月之前为7.56%),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6.03%,甚至还高于6个月以内期短期贷款利率0.18%。3.1998~至今1998年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准备金付息利率频繁下调。•1998年3月,法定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存款账户合并,实行统一利率(将之前的法定准备金利率7.56%和超额准备金利率7.02%统一调整为5.22%),并将法定准备金率由13%降至8%。•2002年2月存款准备金利率由5.22%调低为1.89%。•2003年12月,对金融机构法人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采取“一个账户,两种利率”的方式分别计息。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到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2005年3月,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1.62%下调到0.99%。•2008年11月,随着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下调,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超额准备金存
本文标题:第4章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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