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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绩溪县人民政府履行公开信息法定职责发表时间:2009-2-2513:59:00阅读次数:304宣复决字[2009]1号申请人:张小兵,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医院药剂师,住绩溪县临溪镇临溪村茭塘。申请人:程光荣,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绩溪县华阳镇东山新村40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绩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前智,代县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申请人称:两申请人都是绩溪县华阳镇人。2007年1月4日绩溪县建设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绩)罚决字[2006]第33号],认定甲请人张小兵于2001年6月在城区株树岭规划区的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同年8月12日,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绩行执法罚字[2007]第012号],认定申请人程光荣于2005年2月在华阳镇杨柳社区脚山底村建设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幢,属违法建设行为。但是,实际上“先建后批’’确实是绩溪县的一贯做法,为了说明这个问题,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993年、1996年、1999年进行的“一清”、“二清”、“三清”以及2006年至2007年查处违章建筑的处理情况:查处的违章建筑总共多少户?分别是怎么处理的?拆除多少户补办手续多少户?补办手续的公职人员有多少?11月13日,被申请人所属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对于之前政府行为没有溯及力,“双查”中补办手续的公职人员担任的职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现在“保存”的信息,不存在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而认为公职人员担任的职位属于个人隐私,更是违背了基本常识。被申请人称:收到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鉴于答复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具体答复的综合性,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指令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下称县“双查办”)具体承担该信息公开事宜。县“双查办”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两审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处理,并区分情况于2008年11月13日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1、对两申请人要求公开“双查’’工作查处的违法建筑总户数、需拆除户数、已拆除户数、没收作价户数、国家公职人员“双违”户的户数(包括拆除户数和没收作价户数)以及处理情况等信息逐一进行了公开。2、对两申请人申请公开1993年“一清”、1996年“二清”、1999年“三清”时查处违章建筑情况的要求,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在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决定不予2公开。3、对两申请人申请公开“双查”中作没收作价处理的公职人员任职信息的要求,因其个人被查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人亦未能提出需一一公布的事实和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另外,绩溪县“双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实行了全过程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1996年绩溪县开展“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简称“两清”),被申请人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乱占耕地违章建房的紧急通告》(绩政[1996]5号),1999年绩溪县开展“清理土地、房地产非法交易、违章建筑”(简称“三清”),被申请人印发了《绩溪县人民政府通告分(绩政[1999]100号)、2006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双查办”),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绩办[2006]78号),县建委、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2006年11月)及相关问题解答。申请人张小兵于2001年6月在绩溪县城区株树岭规划区的建设未经批准,属违法建设,2007年1月4日绩溪县建设委员会依法向张小兵下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绩罚决字[2006]第33号)。申请人程光荣于2005年2月在华阳镇杨柳社区脚山底村建设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幢未经批准,属违法建设,2007年8月12日,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程光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绩行执法罚字[2007]第012号),2007年8月20日程光荣自愿拆除并书面委托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2008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开“1993年、1996年、1999年进行的‘一清’、‘二清’、‘三清’以及2006年至2007年查处违章建筑的处理情况:查处的违章建筑总共多少户?分别是怎么处理的17拆除多少户补办手续多少户?补办手续的公职人员有多少?分别担任什么职务?”。被申请人收到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认为答复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具体答复的综合性,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指令县“双查办”,具体承担信息公开事宜,县“双查办”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关于张小兵、程光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的内容逐一答复,并答复1993年没有开展“一清”1996年“两清”和1999年“三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的政府行为,没有溯及力,针对“双查”中补办手续的公职人员担任的职位信息,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成立清理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办公室的通知》(政办秘[1996】15号)、《关于坚决制止乱占耕地违章建房的紧急通告))(绩政[1996]5号)、《绩溪县人民政府通告》绩政[1999]100号)、《印发绩溪县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及非法房地产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999]115号)、第一批双违查处情况表、第二批188户查处情况表、《关于印发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绩办[2006]78号)、县建委、国土局《关于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2006年11月)、相关问题解答、《关于调整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办[2006]81号)及双查办下属机构工作职责、《认清形势、主动接受处理、共建和谐绩溪》(致“双违户3的公开信”)、程光荣出具的委托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绩罚决字[2006]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绩行执法罚[2007]012号)。本机关认为:县“双查办”属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临时机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也不是被申请人指定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故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由县“双查办”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主体不合法,应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审查后作出正式答复。复议双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溯及力的不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对于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绩溪县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关于张小兵、程光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绩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二十日内依法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宣城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绩溪县人民政府履行公开信息法定职责(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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