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八章人身保险本章要点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可以从人身风险的客观性、损失均摊、均衡保费、风险同质性等几个方面理解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产品和新型产品;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等。人寿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等。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要注意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等概念。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构成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和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费率和准备金不同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同时健康保险的保费、准备金等也具有特殊性。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理解团体的含义是理解团体保险的基础。保险监管机构对团体的界定一般是从团体的组成、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团体参保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投保金额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的。团体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风险选择特殊、保险计划灵活、经营成本低廉、服务管理专业、保费分担等方面。按照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即保险责任),团体保险可以划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含团体养老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重难点导学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除幼年外,人的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升高。死亡率逐年变化,且变化幅度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了老年以后,死亡率上升幅度更大。按照费率计算的一般原理,人寿保险的保险成本是逐年递增的。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此年龄死亡率/(1+利率)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但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给寿险经营带来困难,表现为:①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保障时,将因缺乏保费的负担能力无法参加保险,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②容易出现逆选择。由于费率年年更新,往往身体好的人因负担过重而退出保险,而身体不好的人却坚持投保,从而使正常情况下计算出的费率难以维持。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水平和生活水平等。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风险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相对稳定,寿险经营的稳定性较好,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相对较少,保险公司主要对大额保单和次标准体保险进行再保险安排。(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是很难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在实务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此约定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需要的程度,另一方面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在人寿保险中,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从理沦上来说,人寿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考虑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即保险利益一般是无限的。在实际中,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要受投保人的交费能力的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其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款责任。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例如,丈夫为妻子投保人寿保险后,夫妻离婚;企业为雇员投保人寿保险后,雇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调离原企业,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但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人寿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是由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人寿保险是定额给付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派生出来的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也是保险经营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人寿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因此,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寿保险中一般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甚至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1.利率因素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时间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间之间有很长的距离,保险人应对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在人寿保险的长期合同中都有预定利率假设,即保险公司承诺给投保人的利率保证。对于长期合同,利率因素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时间越长,利率的影响越大。表8—2给出了利率分别为2%、4%、6%、8%时,1元钱在5年、l0年……l00年的积累值。表8—21元钱在不同利率、不同期限下的积累值比较单位:元2.通货膨胀因素通货膨胀是经济发展中很难避免的一种经济现象,传统寿险的最主要特征是固定利率和固定给付,即保险合同规定的预定利率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会因为通胀的存在而改变,因此持续的通货膨胀会导致人寿保险实际保障水平的下降。表8—3给出的是l979年1月1日的1000元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在不同年份的1月1日的实际货币价值。表8—3通货膨胀与货币价值表通货膨胀问题一直是人寿保险经营的重大困难之一,许多国家保险业务都经历了相当的困难时期,同时也在不断寻找克服通货膨胀影响的途径。最主要的办法是进行险种的不断变革。3.预测因素的偏差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例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例如利率因素在寿险的费率中作用很大,不同的利率值对于积累值的影响有很大的差距。更为困难的是利率因素永远是动态的,它不可能长期稳定于某个固定值周围,而寿险业务又是长期合同,因此对于利率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动及其对寿险业务的影响必须进行非常谨慎的预测。分红保单和利率敏感型保单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利率波动对寿险的影响。对于死亡率因素、费用因素等都有类似的问题。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于长期因素的预定是相对保守的,当保险公司经营较好的时候则通过险种本身的特点或者分红的方法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以实现保险的公平性原则。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一)普通型人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1.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夫、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2.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终身保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①普通终身保险,即傈险费终身分期交付。②限期交费终身保险,即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交纳期限可以是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③趸交终身保险,即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时点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①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主要形态有:(1)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①趸交年金。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即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②期交年金。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称为期交年金,即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2)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①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称为个人年金。②联合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即是说,这种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第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③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
本文标题:第8章人身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2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