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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规定了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其内容一律无效。(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的通过只需要二分之一即可。2、简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表现(1)我国宪法关于宪法效力的规定。(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3)宪法与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关系。3、简答: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各国宪法不论长短都是两大部分,即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2)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和组织原则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4)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显然在于保障的意义。可见,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4、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规定变化的意义(1)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地位变化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平等地位,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公有制经济外,还必须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个体经济,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私营经济。(3)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和作用。(4)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成分。(5)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的指导、帮助而予以克服。5、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1)建国以来,我国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3)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4)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5)我国宪法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6)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原则和宗旨的规定。(7)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8)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的特点。6、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法治原则的?(1)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2)宪法序言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3)宪法第五条关于宪法与法律文件、宪法与组织和个人关系的规定。(4)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法治国家的规定。(5)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6)宪法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7)宪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14、简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含义。(2)对选举权的正当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3)被羁押状态的人的选举权问题:并没有因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停止所有人的选举权。己决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未决犯中除被检察院和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其他被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有选举权,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4)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15、简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2)我国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一人一票;每一个代表都代表一定的人口数。(3)我国选举权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之间不平等;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作的规定。16、分析: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1)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之间代表人口数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的变化。(2)城乡之间的规定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在平等原则下承认合理的差别。(3)城乡之间不平等规定的根据是: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工人阶级的人口数、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4)这种不平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保证实质上的平等。(5)未来将根据社会的发展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17、分析: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代表人口数上的差别与平等的关系。(1)我国选举法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口数的规定。(2)上述规定的根据: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国家的管理,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而少数民族在人数上比汉族要少,需要作照顾性规定。(3)上述规定的根据属于合理的范畴,因此并不违反平等原则。18、简答: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征。(1)单一制的含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2)单一制的基本特征。(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具备这些特征外,还以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民族关系、以特别行政区制度处理历史问题。20、分析: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中央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体现国家主权的事务。(3)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的事务。(4)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依法授予的。(5)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21、分析:特别行政区与单一制的关系。(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授予的,而不是自身所固有的。(3)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4)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而只是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内容。33、分析: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1)法治原则的含义。(2)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在民主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权力。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并罢免代表,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人大常委会。(3)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按照法律进行行政管理。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工作,检察院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5)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院的工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决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34、分析:有人说个人负责制容易形成个人专断,集体负责制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还是集体负责制好?请予以分祈。(1)个人负责制的确存在容易形成个人专断的缺陷,但个人负责制同样也存在优点,即能够保证较高的效率,而集体负责制则做不到这一点;集体负责制的确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能够集思广益,但也容易议而不决、贻误时机,影响效率。因此,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两者之间各有利弊,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很难说哪个好、哪个不好。(2)国家机关中,有的国家机关需要发挥集体的智慧,需要稳妥,如立法机关的任务是制定规范,而规范要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就需要通过吸收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各种政治力量的要求;而有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就需要具有相当的效率,否则就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前者就应当采用集体负责制,后者就应当采用个人负责制。(3)我国宪法根据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特点和性质,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而各级行政机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采用个人负责制。这是符合这些国家机关的特点和性质的。35、分析:上下级法院之间为审判监督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为领导关系,其原因是什么?(1)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地方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地方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审判权,审判权的特点是判断: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系统之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因就在于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分别审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结果。因此,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种或者那种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内部的两审终审即形同虚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3)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文标题:宪法简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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