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七章 信用与保证保险
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本章主要阐述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含义、特征及两者的区别。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等主要险种。第一节信用保证保险概述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概念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当义务人不讲信用给权力人带来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特点〈一〉信用保险的特点1、信用保险的风险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2、保险人要建立赔偿基金,用于日后的赔偿。3、保险人通过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损失。〈二〉保证保险的特点1、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因此被保证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2、保险人要求被保证人采取一些保全措施。3、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信用保险涉及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而保证保险涉及到被保证人、投保人和保证人(或保险人)2、风险转移不同: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实际上并非风险转移,是零风险业务。3、义务人与保险人关系不同:信用保险中义务人与保险人无任何合同关系;而保证保险中的义务人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第二节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2、特点:(1)不以盈利为经营目的。(2)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大。(3)风险管理要求较高。(二)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1、按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长短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按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3、按贸易活动中使用银行融资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买方出口信贷保险和卖方出口信贷保险。(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内容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1)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家颁布了延期付款的命令;买方国家发生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2)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延支付货款;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2、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1)保单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2)买方信用限额,是指该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进口方)出口货物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3、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制定费率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进口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2)出口商的资信、规模和贸易收汇的历史记录;(3)出口商以往的赔偿记录;(4)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5)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适用范围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三种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合同。期限在180天以内。〈二〉保险责任1、商业风险。2、政治风险。〈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1、赔偿限额:对每一个进口方确定一个信用限额。2、免赔额:10%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利用银行出口信贷签订的、收汇期在180天—10年、金额在100万—1亿美元的出口合同。〈二〉保险责任与短期基本相同。有两点不同:1、逾期还款达6个月以上,由保险人承担。2、进口方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贸易合同。〈三〉承保比例:按国际惯例,一般承保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15%的贸易合同金额应在贸易合同签字后,在买卖双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买方现汇支付。三、海外投资保险(一)概念: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承保风险1、战争风险2、征用风险3、外汇风险(三)保险金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以被保险人在海外投资金额为依据确定,通常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四)保险期限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通常是1年期,期满可续保。长期保险最短为3年,最长为20年。(五)保险费率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不同国家规定是不同的。我国实行一年期费率和长期费率两种。一年期费率为8‰,与当年投资额的乘积为应收保费。长期费率是由年度基础费率6‰和年度差额费率0.6‰两部分组成。(五)赔偿处理1、凡东道国政府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2、凡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3、凡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第三节保证保险一、履约保证保险〈一〉概念:是指在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权利方受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二〉特点1、承保的风险是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意愿。2、投保人只能是被保证人自己。〈三〉主要险种1、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即承保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2、司法履约保证保险:即承保被保证人(原告或被告)将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风险的保险。主要有信托保证保险和诉讼保证保险。3、特许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从事经营活动的领照人遵守法规或义务的保证保险。4、政府官员履约保证保险: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诚实信用提供保证的保险。二、忠诚保证保险〈一〉概念:是一种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二〉特点1、保险合同涉及到雇主与雇员的关系。2、承保的危险只限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三〉保险责任1、雇员在受雇期间盗窃财物而致的损失。2、雇员在受雇期间贪污财物而致的损失。3、雇员在受雇期间的欺诈行为而致的损失。4、有6个月发现期的规定。即在雇员退休、离职、死亡或保单终止后6个月内索赔,先发生为准。〈三〉主要险种1、指名保证保险:以指明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又分这个人保证保险与表定保证保险两种。2、职位保证保险:是以各种职位及其人数作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不列出姓名。3、总括保证保险:是指一个保险合同中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员工。三、产品保证保险〈一〉概念它是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保险人对有缺陷产品的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间接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1、负责更换或整修不合格产品或赔偿有质量缺陷产品的损失和费用。2、因不合格产品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四、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风险的保险。有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本文标题:第七章 信用与保证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4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