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7.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7.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7.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7.4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7.5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7.6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案例导学我国A公司与荷兰B商签订一份出口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的湿度降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卖方按合同规定凭出口地检验合格证装船并结汇完毕。货物到达鹿特丹后,荷兰B商将货物送当地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要求后,委托代理荷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是异常地热,进口地鹿特丹也不是异常地冷,运输途中均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玷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7.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由于上一章讲述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复杂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交易中订立保险合同就是必不可免的一项活动。(1)转移风险(2)均摊损失(3)实施补偿§7.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补充: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双方互不欺骗隐瞒,守信用三、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四、补偿原则保险人按合同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额外利益案例分析•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合同。卖方将货物备妥后,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时出运。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后因市场发生了对买方不利的变化,买方就以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提示:CIF术语下办理保险,提交保险单是卖方的义务之一。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系违约行为,可以拒收。案例分析•2001年8月,我某出口X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X公司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的损失,事后X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X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请评述该案例,保险公司拒绝是否恰当?答案提示:保险公司拒绝恰当。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为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此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而此时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为卖方。所以实际的保险界限由于保险利益的原则缩短为“船-仓”。在此之前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风险结构:§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一、保障的风险(一)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2、海上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可分为:1、一般外来风险。包括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渗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风险。包括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造成的风险与损失。§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二、保障的损失(Average)(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二)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三)保障的费用(一)全部损失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被保险人拥有。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货物受损后,经修复的费用,以及运送货物到目的地费用总和要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二)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部分损失有以下两种: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意外而又实际存在的危险,船方为了解除这些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采取的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载货轮船搁浅,为了使它浮起来,将船上一些笨重而价值较低的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的负荷,从而转危为安,这些货物损失即为共同海损,为了使船舶脱险,雇佣驳船拖曳,这些费用即为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一是必须确实遭遇到危险,真实存在的、紧迫和不可避免。•二是必须是为了货船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三是必须是主动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四是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2、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损失。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这种损失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不是船方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的结果,因此属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是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则是各受益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在一航程中,船舶不慎搁浅,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货。A货主的10万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入海里,船舶便起浮并可继续航行。请问A货主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小思考某公司出口卡车700辆,该批货物均装于船面(国外买方同意接受舱面提单),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有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后该船又触礁,严重漏水,为了挽救船和其他货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680辆卡车推入海中。问:上述两种情况是否都属共同海损?答案提示:2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属于单独海损,680辆卡车推入海中属于共同海损。案例思考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接上页)后来,该船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体严重受损,货舱乙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在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精密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货舱丙和货舱丁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各部分损失属于什么类型和性质?毛毯:实际全损烟草:部分损失茶叶:实际全损精密仪器:推定全损亚麻:共同海损纺织品:共同海损§7.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三、保障的费用•(一)施救费用(sueandlaborexpenses)•是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二)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是指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三)其他费用•我国现行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CIC),该条款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做法,并结合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期限等。§7.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基本险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一)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二)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三)一切险(AllRisks)简称A.R§7.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由于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
本文标题: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4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