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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会计培训课件恒企教育集团保定校区(会计档案保管)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一节会计档案概述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第九章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一般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根据规定,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九章会计档案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对会计档案应当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九章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定期档案根据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第九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15年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10年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5年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第九章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第九章会计档案四、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提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第九章会计档案2、专人负责监销(1)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有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章会计档案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3)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九章会计档案例题11·判断题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地址: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138号行宫角万宝行宫大厦后院东2楼
本文标题:开封会计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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