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第三节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本章重点]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说明与披露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本章难点]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思考题目]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论说明与披露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P.262(一)概念与种类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投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其损失按约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关系。2.种类海上航空陆上联运保险保险合同自身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四)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六)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七)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可保利益内容—保险条款(权利、义务)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承保人为特例(3)基本权利:收取保费(4)基本义务:承担赔付责任(1)概念: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投保人(Applicant)(2)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当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3)义务:缴纳保险费(1)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被保险人(Insured)(2)资格: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3)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索取保险金。(4)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常见于财产险。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常见于人身险。(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Beneficiary)(2)产生:指定(不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法定(没有指定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3)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受益权及其特点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通常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为被保险人。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则被保险人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权。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时通知的业务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受益权的特点1、受益权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2、受益权对某一具体受益人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3、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4、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对其无处分权利。5、受益权具有排他性。以下情况出现时,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2、受益人被指定变更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4、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1.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约定赔偿的人。(保险公司)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对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害有权接受赔偿的人(进出口商)(货物的所有人或收货人)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标的又叫保险对象,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利益。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6.保险风险又叫保险危险,是指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会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并已经发生的保险危险。8.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价值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9.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0.保险期限P.264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一)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三)计算赔偿的方法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1、船舶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的成本、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付运费总额与保险费的总和。计算赔偿的方法1、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值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限;对定值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2、全损:船舶、货物和运费,如果是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确定的数额;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单,按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3、部分损失:船舶部分损坏,可以索赔合理的维修费用。货物和运费的部分损失,如为定值保险单所确定数额的比例部分赔偿;如为不定值保险单,以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中的主要公约与国际惯例P.2641.主要公约(1)《设立亚洲再保险公司的协定》1979年5月24日对中国生效。(2)《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86年生效。2.主要国际惯例(1)《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影响最大的,现行的为1983年4月1日生效的版本1982年旧协会货保条款中的最基本的险种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新版(C)(B)(A)条款,允许不同的附加险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P.265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供共同海损理算参照适用的,现行为1974年7月1日生效的版本。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P.265(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订立1.保险单据的种类:保险单其他的书面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承保的证据,索赔及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的分类:P.266(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定值--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不定值--公订立保险金额的限额不载保险标的价值上;一般使用定值的(2)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与混合保险单:航程--特定的航程,通常不得改变航程或不当绕航;定期--对保险标的物固定期限的保单。混合--二者兼有(3)流动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流动--载明保险的总条件(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保险费率及规定的期限等),而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及其他细节以后申报。预约--预先规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第批的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2.保险单据的主要内容P.267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称;货物名称、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开航日期、保险起讫地点、保险金额和偿付地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保险单据订立的方式(1)间接签订通过保险经纪人来订立.(2)直接签订投保人直接向保险人签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P.2671.合同的转让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背书转让.货物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单仍可有效转让。2.合同的变更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出具批单.3.合同的解除P.268(1)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一般不得解除4.合同的终止(1)正常(2)违约或违法(3)约定终止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P.268-269第二节海上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二、国际货物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三、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四、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五、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与诉讼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P.2691.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2.成立要件P.270(1)陈述必须真实被保险人的重要陈述必须真实,对事实的陈述--基本正确,对期望或信心--善意(2)必须披露重要事实重要事实--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其决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此项风险时,将会产生影响的情况。(3)不得违反保证所谓保证,是指被代理人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若违反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中国《海商法》的规定:P.270(二)可保利益原则P.271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2.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1)合法性(2)确实性(3)合理性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凡与某项海上保险由利害关系者,即具有可保利益。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指船舶所有人、买货人、卖货人、承运人、租船人、预付运费的付款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受托人等。二、承保范围P.271(一)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P.272一般指由于偶然的非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包括: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爆炸2.外来风险P.272(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串味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有1-11种P.272-273(2)特殊的外来风险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都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主要的是英国保险业的条款(二)承保的损失P.273(三)承保的费用P.275英国保险业的条款A、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B、伦敦协会旧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C、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D、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英国劳埃德旧船货保险单:承保的主要风险是海难、火灾、投弃和船长、船员的非法行为。保险条款是对船货保险单的补充和修改。协会条款主要有:协会航程保险条款、协会定期保险条款——船壳、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运输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伦敦协会货物新条款:1、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2、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3、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英国新保险单格式和新货物险条款的特点:保险单格式简
本文标题: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53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