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张局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课件
1安全生产基础与管理第一部分建筑防火基本知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面广,对于建筑防火设计中涉及专业性强的行业的防火设计,除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现行国家标准,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第一节常用术语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按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相应标准规定的失效条件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疏散出口:供人员疏散用并直通疏散走道、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安全出口: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防火分区:在建筑物内部采取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措施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防火间距:建筑物着火后,防止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明火地点: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防火墙:由不燃烧材料构成的,为减小或避免建筑、结构、设备遭受热辐射危害和防止火灾蔓延,设置的竖向分隔体或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2火性的墙。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物。封闭楼梯间:用耐火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第二节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1234567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123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23456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23456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2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第三节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以及丁、戊类厂房(仓库),其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措施保护。第四节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4外,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说明: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2、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本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也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相邻建造,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且为固定的甲级窗扇的防火窗。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分隔开,并应设置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5用乙级防火门。第五节厂房的防火间距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其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和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和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12.012.014.016.013.025.0单层和多层乙类厂房12.010.010.012.014.013.025.0单层和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10.012.014.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12.014.016.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14.016.018.0单层和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10.010.012.014.013.06.07.09.0三级14.012.012.014.016.015.07.08.010.0四级16.014.014.016.018.017.09.010.012.0高层厂房13.013.013.015.017.013.013.015.0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25.012.015.020.012.015.020.025.0>10,≤5015.020.025.015.020.025.030.0>5020.025.030.020.025.030.035.0说明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2、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3、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4、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6第六节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020.015.010.05.0第七节仓库的防火间距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类仓库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40.025.030.0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020.012.015.0三级耐火等级20.025.015.020.0四级耐火等级25.030.020.025.0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40.025.0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厂外道路路边20.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5.0第八节厂房(仓库)的防爆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不应采用普通玻璃。73、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9、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泄压。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它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第九节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1、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
本文标题:张局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5745 .html